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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19/2019-00043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9-08-20
发布机构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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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02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永宁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永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永宁县应急管理局是永宁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委和政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全县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工作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执行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企业实施国家和地方行业标准。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协调推进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配合做好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依规统计上报灾情信息。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县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五)拟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九)其他事项。

1.与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等部门(单位)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依规统计上报灾情信息。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实施防护标准。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3)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防汛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等部门(单位)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全县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全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等,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单位)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全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应急管理局设5个岗位:

(一)综合管理岗位。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应急管理信息宣传教育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全县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党政领导干部的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应急指挥服务岗位。承担应急值守和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统筹防汛抗旱、减灾救灾指挥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保障工作。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永宁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统筹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救援等专业力量建设,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与救援协调保障工作,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区域性合作。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组织开展综合风险、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拟订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承担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运行的技术支撑工作,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三)综合协调督查岗位。负责国家、区、市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督查督办。依法依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履行相关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检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督查、考核、约谈等工作。

(四)应急救援和物资保障岗位。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灾情报告、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五)工矿商贸督察岗位。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和监督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情况,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全县工贸矿业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应急演练。依法承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指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建设工作。牵头组织工贸矿业安全监管联席会议。

第五条 应急管理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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