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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2-11-21
来源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解读单位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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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调动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鼓励公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瞒不报,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党厅〔2022〕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应急〔2021〕1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宁县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举报范围的判定

第五条 本办法的举报范围,包括下列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具体范围见附件12)。

(一)工矿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或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五)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引起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建设工程项目及建筑施工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八)违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等行为;

(九)违法制造、销售、使用特种设备行为;

(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十一)各行业、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或相关活动中发生重伤、死亡、中毒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等,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情形;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区、市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明文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最新出台的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重大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是指已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举报查证属实的。

本办法所指生产安全事故谎报行为,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经举报查证属实的。

第三章举报办理程序

第九条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享有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举报发生在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建立以举报专线电话为主,网上受理等为辅的“一主多辅”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平台,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专线电话“0951-8021879”或“0951-8455199”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和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电话进行举报,还可以通过书信、传真、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对其中具有具体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实情况说明、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核实。

第十条  举报内容应准确详细描述有关情况,内容涉及的照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应清晰可辨。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举报后,要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进行处理;但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二)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三)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受理范围内事项的。

(四)对安全监管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举报登记。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调查;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二)案件调查。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由政府组织核查。

(三)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案件调查做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决定。

(四)案件反馈。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负责调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反馈时间、方式、内容等要如实记录在案,并书面报告县安委办。对举报情况属实的,县安委办应当在收到反馈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放奖励通知。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受理信息,并提供处理情况查询等相关信息服务,方便举报人了解举报核查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核查部门要撰写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认举报事项是否属实;

(二)举报事项发生单位的概况,包括单位名称、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情况、单位负责人情况以及近期生产经营状况等;

(三)举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须说明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须说明非法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及违法所得情况、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须说明隐患整改落实以及备案情况等;

(四)核查处理情况,包括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及行政处罚情况;

(五)反馈举报人情况,包括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的情况;

(六)奖励建议。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报告经核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核查部门应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于15日内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留存备查。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举报资料原件;

(二)《安全生产举报呈批单》《延期办理审批表》;

(三)举报事项核查报告;

(四)举报事项核查证据材料和相关执法文书;

(五)举报奖励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举报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  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属于有关部门执法监管未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尚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13)

(一)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或无涉案货值、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奖励50-300元。对案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500-1000元;对案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1000-3000元;对案值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3000-5000元;对案值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5000-10000元。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以上奖励金额均为税前数额。

第十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县安委办领取奖金;无法通知到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能够说明理由的,经核实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验明身份证原件后,由举报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代领的应同时提交举报人和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签字,工作人员向领取人发放奖励资金。

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书面向县安委办提出申请,指定银行账户(含个人银行卡号)作为收款账户,填写《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交县安委办审批同意后发放到该指定账户。

第十九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及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确定,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由本单位领导审核后5个工作日报县安委办,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县安委办收到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上报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对奖励建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到县安委办领取奖金。

第二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属实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责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由县安委办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举报;

(二)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三)匿名举报且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信访事项;

(五)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六)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无法核查的;

(七)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八)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受理范围内事项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事项;

(十)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开展整改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举报人、办理人义务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否则,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纳入个人诚信管理体系进行处理,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人需合理合法收集有关证据。对违法收集证据的,不给予任何奖励,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领取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举报受理或者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者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者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各类事故隐患及相关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由相关机关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举报事项处理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

第二十六条  对举报核实事项的处理: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由县应急管理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其他行业领域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涉及重大风险隐患的,由永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实行挂牌督办,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整改无望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对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理。

属地(行业领域)内所属企业的违法行为、重大风险隐患,未经发现,被举报一次的,由县应急管理局或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并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

半年内有两次及以上举报同一家企业非法违法行为、重大风险隐患的,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督促企业按期整改到位的,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对相关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约谈。

经通报批评或约谈后,仍未督促企业按期整改到位的,由县纪委监委予以问责;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予以问责。

对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六章舆论宣传

第二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义务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进行宣传,激发和调动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的积极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形成强大震慑作用。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对举报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调查、整改、处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按国家、自治区、银川市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举报受理部门分工及举报电话

      2.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

      3.安全生产举报事项交办单

      4.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呈批表

      5.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处理单

      6.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移交表

      7.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反馈表

      8.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督办单

      9.举报奖励审批表

      10.举报奖励通知书

      11.奖金发放台账

      12.安全生产举报范围

      13.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

附件1

举报受理部门分工及举报电话

单位名称

行业分工

举报电话

永宁县发改

长输油气管道电力、电信

8011392

永宁应急管理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粉尘涉爆、金属冶炼、涉氨制冷

8021879

永宁县住建局

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天然气、液化气)、消防、物业管理、建筑外立面安全

8011308

永宁县交通局

县、乡道路况设施安全、水上交通、客运及危化车辆运输、道路工程

8011242

永宁县公安局

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燃放、大型集会及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交通事故安全隐患

8610516

永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8012519

永宁县商

大型商场、物流市场、宾馆(星级宾馆除外)

8018222

永宁县邮政局

邮寄、快递、物流

8014447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机等特种设备

8011211

永宁文广旅游局

文化旅游设施安全、文物古建筑安全、星级宾馆、旅游景点

8012650

永宁农业农村

农业机械安全、供外蔬菜基地、港菜基地及冷链冷库设施

8011287

永宁县气象局

化工场所防雷设施、升空气球施放

8400034

银川生态环境局永宁分

环境安全、危险废弃物处置

8012762

县教育体育

校园、校车安全3岁以上特长班课外辅导机构、体育场馆安全

8011231

县卫健局

职业健康

8011489

县水务局

水利工程、水利设施、水库、水厂安全

8022199

县综合执法局(县城管大队)

公园、西部水系、广场、公共设施、县城建成区内空地、大型户外广告牌等

8638400

县民政局

殡葬、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及老年饭桌安全

8011203







附件2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

编号:

姓名


举报方式

□网站专窗□电子邮件

□电话□信件□传真

上访其他

单位


联系电话


被举

报单位

名称


地址


接报人


接报时间


所举

重大

故隐

患或

违法

行为


举报人

诉求


领导签批意见

签批人(签名):


附件3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交办单

编号

被举

报单位


地址


是否

实名

举报来源

电话


信件


网络


传真


访



举报类型

安全事故


安全隐患


非法

违法


职业

卫生



所举

重大

故隐

患或

违法行为


交办意见

直接查处□      转办处理□               

上报办理情况


领导签批意见


承办科室


交办时间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注:1.此表一式两份,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各留存一份;2.“直接查处”是指承

办单位不得再往下交办,必须直接查处;转办处理”是指承办单位根据举

内容转其他有处置权的部门处理3.附该举报有关材料,共页。

附件4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呈批表   

编号:


举报方式

□实名□匿名

被举报单位名称


被举报单位地址


所举

重大

故隐

患或

违法

行为


核查

情况

及拟

处理

建议

承办人(签名):

承办科(室)领导(签名):

接报单位分管领导签批意见

签批人(签名):

   

接报单位领导签批意见

签批人(签名):

   

附件5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处理单

编号:

被举报单位名称


接办

时间


被举报单位地址


核查

情况

及拟

处理

建议

承办人员:承办科(室)领导:

分管领导


局领导批示


处理

结果


反馈

情况


附件6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移送表

编号:

接报时间

   

举报方式

□实名□匿名

被举报单位名称


被举报单位地址


所举

重大

故隐

患或

违法

行为


核查

情况


移送单位办理部门意见

经核查,因 ,建议移送___________局进行核查处置

科室负责人(签字)

                  

移送单位领导签批意见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填表人(签名)          填表时间:       

此表一式两份,被移送部门和移送部门各一份。

附件7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反馈表

编号:

移送时间

   

移送部门


被举报单位名称


被举报单位地址


重大


被移送部门办理意见

依据(               )规定,应予以受理,并进行核查。或者依据(               )规定,不予受理。

                  

被移送部门领导签批意见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填表人(签名)               填表时间:

此表一式两份,被移送部门和移送部门各一份。

附件8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督办单

编号:

举报名称



交办文号



交办时间



承办单位



督办原因



督办意见



督办单位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盖章)



督办时间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附件9

举报奖励审批表

序号:





举报时间:  日           举报件编号:

被举报

单位

名称


地址


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主要事实


举报事项处理结果


奖励金额

(大写)

(小写)

奖励

决定

部门

办理

意见

     

奖励

决定

部门

领导

签批

意见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奖励决

定部门

办理人


接收人



此表一式两份,县安委办和奖励决定部门各一份。

附件10

财务负责人:        财务审核人:        经办人:

附件11

奖金发放台账

举报奖励通知书

编号:






举报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举报件

编号


联系

电话


被举报

单位

名称


地址


您好,今天是日,您于日向单位举报关于事项,已调查核实完毕,有关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根据《永宁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条第款之规定,对您进行元奖励,请您于

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房间,与联系领取奖金,如过期不来领取,根据《永宁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将视作您放弃领奖权利。


奖金领取人签名:

         


附件12

安全生产举报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1. 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件不全、证件过期、证件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5.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6.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7.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8. 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9.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10.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11.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13.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4. 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1. 发生死亡、重伤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2. 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发生属于火灾、中毒、塔吊及施工电梯倒塌以及各类坍塌(含在建工程实体坍塌、模板坍塌、脚手架坍塌、土方坍塌)等恶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3. 建设工程项目不具备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仍在继续进行施工生产活动的;

4.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 建筑施工企业未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6. 施工作业人员存在进入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未戴安全带的;

7. 施工现场违规存放液化石油气罐、乙炔等危险性化学品,临时消防设施不齐全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活动房等行为的;

8. 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群众反映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的;

9.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监理工作的;

10.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11.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12. 其他危及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的隐患和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

1.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2.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3.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投入运行的;

4.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5.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7.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8.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9. 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10.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11. 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

1.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

2.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3.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4.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5. 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五)工贸企业安全管理

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 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11. 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12. 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13. 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14.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5. 未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6.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17. 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18. 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六)消防安全管理

1.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3.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4.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5.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6.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7.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抬升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9. 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2.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

3. 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5.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6.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7. 其他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

附件13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

台账

序号

奖励

序号

举报件

领奖

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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