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索 引 号 640121-119/2021-00044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07-27
发布机构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有关安全生产内容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两部法律的修正是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加大了对事故隐患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力度,体现了国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为做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的宣传贯彻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迅速安排部署

各级政府各单位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清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相关内容修订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在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展开学习宣传。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报纸、横幅标语、宣传车等多种媒介手段,开展全方位宣传告知,在全县掀起学习宣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热潮。

二、紧密结合实际,突出学习重点

要突出学习重点,逐字逐句认真研读法律原文,对比条文字句修改前后变化,明确各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和刑事处罚。要把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的学习同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的培训结合起来,纳入安全生产培训的整体框架,统筹考虑,全面推进。要将学习和研究结合起来,结合安全工作实际,研究、界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强化现有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与刑法的衔接。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宣传效果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内容体现了“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各乡镇(街道、园区)、各部门、各企业要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学习方案,明确学习目标、学习方式、学习时间安排和考核办法,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监管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全员知法遵法守法。

附件:1.《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内容及解读

2.宣传标语(参考)

永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

生产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1226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202131日起施行

一、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修正案第三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修正案第四条第(一)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修正案第四条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四、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修正案第四条第(三)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五、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修正案第二十五条,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附件二:

宣传标语(参考)

1.重大隐患拒不整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违规酿成事故依法判刑后悔莫及

3.隐患等于事故违法追究刑责

4.严禁违章作业确保生产安全

5.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6.安全生产责无旁贷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