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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19/2021-00062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11-22
发布机构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落实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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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石油气经营单位、燃气用户: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刻吸取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减少燃气用户室内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现就做好我县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燃气用户包括全县所有营业性餐饮单位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燃气用户。

二、即日起,全县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燃气用户应当使用资质齐全的单位供应的燃气,并在餐饮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保障其正常使用。使用燃气的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用户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杜绝安装“三无”产品,并做到定期检测、及时维修。

、各燃气、瓶装石油气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依法经营,规范服务,加强对燃气的管理和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提醒、告知和督促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燃气用户安装并正常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自觉对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并将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用户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燃气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压实责任、广泛宣传,开展监督检查,确保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落到实处。

(二)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企业燃气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原则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并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燃气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一)住建局履行燃气行业管理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县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燃气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指导、督促燃气企业对相关用户开展安全检查并建立台账,对未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用户,联合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开展监管执法。

(二)市监局负责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产品的质量监管,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查封;依照相关标准对可燃气体报警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检查本领域内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燃气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三)商投局负责督促商贸物流、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商贸服务行业燃气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四)教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等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五)卫健局负责督促医疗机构等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六)民政局负责督促养老院、福利院等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七)文广局负责督促景区、星级酒店、农家乐、网吧、KTV等文化旅游领域内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八)农业农村局负责设施农业园区内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九)其他部门按照“三个必须”原则,督促本行业(领域)经营单位燃气用户、内部食堂等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六、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餐饮等行业燃气用户:

(一)燃气经营企业可采取停止售气、暂停供气等措施直至整改到位方可恢复供气。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成员单位务必于11月3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县应急管理局一楼办公室,燃气经营企业于11月30日前上报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用户台账以上材料电子版发送至ynxajj705011@126.com。为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我县燃气行业安全健康发展,请以上单位认真落实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

特此通知

永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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