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各有关企业:
现将《永宁县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永宁县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10日
永宁县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银川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安委发〔2019〕5号)文件精神,根据《永宁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在永宁县范围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结合实际,现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重点整治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本质安全水平低下和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问题。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严防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永宁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整治时间
从即日至2020年3月底结束,开展为期四个月的集中整治。
三、整治内容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
1.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隐患排查、风险防控、日常检查、员工培训等环节不认真不负责,弄虚作假、违法违规。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和未持证上岗等问题。
3.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全面,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安全整治走形式、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形成有效机制。对自治区安委办危险化学品企业专家指导服务排查出的问题隐患整改表面化、局部化,深度、范围不够。
4.企业建立健全并执行安全费用管理制度的情况;企业2019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包括: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按规定正确规范使用安全费用等内容。
(二)本质安全水平低下问题。
1.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2.涉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涉氯、涉毒性气体安全仪表系统不投用,装置设备完好性不达标。
3.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接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三)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问题。
1.企业不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完成自查工作。
3.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5.安全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未正常投用。
6.承包商不符合资质或对承包商安全失管等问题。
7.企业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不符合要求、危险废物管理处置不当。
8.冬季未落实生产设备尤其是重大危险源防冻防凝措施,年末盲目抢产量抢进度等问题。
四、整治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前)。
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断标准(试行)》等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开展全员自查,将隐患排查落实到各环节、各岗位,制定全员隐患排查细则,采取岗位交叉互检、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服务机构、隐患排查奖惩激励等方法,扎实推进隐患排查,避免走过场、留死角。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健全风险台账,建立隐患台账,按照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人、预案“五落实”要求逐项整改隐患,确保隐患整改闭环管理,严防整改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全力推进隐患彻底整改。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2月10日)。
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整治内容,全力开展集中整治。对隐患未按时整改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风险不可控的要立即停产整顿或取缔关停。充分运用处罚、停产停业整顿、停止供电、取缔、关闭、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等手段,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企业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三)验收总结阶段(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25日)。
2020年2月10日开始,组织对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开展验收,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带储存经营(不含加油站)、使用企业100%检查验收,并建立工作台账(见附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有效落实。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以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抓好集中整治工作。
(二)加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要坚持问题导向,把隐患整治作为关键环节,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档立册,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逐一落实整改。要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贯穿集中整治全过程。要坚持认真履责、坚守法律底线、敢于动真碰硬,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短期难以整改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挂牌督办并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许可。
(三)建立长效机制,巩固集中整治成果。各科室要持续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逐步建立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
附件: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验收表
附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验收表
验收单位: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企业负责人 | |
企业类别:生产 经营 使用 | 联系电话: | |
序号 | 验收内容 | 检查结果 |
1 | 企业负责人是否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隐患排查、风险防控、日常检查、员工培训等环节落实责任 | |
2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和持证上岗 | |
3 | 是否对自治区安委办危险化学品企业专家指导服务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彻底整改 | |
4 | 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 |
5 | 涉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 |
6 | 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接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 |
7 | 企业建立健全并执行安全费用管理制度的情况 | |
8 | 企业是否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 | |
9 | 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完成自查工作 | |
10 | 是否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11 | 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 |
12 | 安全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是否正常投用 | |
13 | 承包商是否符合资质,对承包商是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 |
14 | 企业生产现场管理、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危险废物管理处置是否得当 | |
15 | 冬季是否落实生产设备尤其是重大危险源防冻防凝措施 | |
16 | 是否在年末盲目抢产量抢进度 | |
备注:若企业不涉及某项内容,检查结果填写“不涉及”。 | ||
检查验收人员签名: |
永宁县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
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永宁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集中整治范围
宁夏鑫泰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星顺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二、集中整治主要内容
主要围绕金属冶炼企业煤气安全防范、重大风险防范、禁用工艺设备更换替代等重点方面,全面排查治理以下突出问题:
(一)煤气安全
1.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2.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未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4.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5.煤气区域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6.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7.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
8.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9.煤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10.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氧含量、一氧化碳浓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11.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12.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没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未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二)重大风险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3、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4、带式输送机的通廊采用可燃材料建设,超过120℃的烧结矿使用皮带输送。
5、熔炼、浇铸过程中,未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有非生产性积水;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三)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
1、使用钢(铁)水罐非烘烤器烘烤。
2、在转炉炼钢吹炼后期补铁水增碳。
3、爆破方式处理废钢(渣)。
4、转炉煤气回收系统机前的膨胀节采用非金属材质。
5、高炉炼铁使用有水炮泥堵铁口。
6、高炉炉身煤气取样机。
7、高炉上料料车单钢丝绳牵引设备。
8、高炉炉前出铁场直接铸铁工艺。
9、高炉出铁场使用活动主沟。
10、煤气重力除尘重锤式(翻板式、盘式)泄灰装置。
11、铁合金矿热炉使用普通液压油。
12、铁合金铸造使用水冷(通水)锭模。
13、深井浇铸结晶器的循环水系统未设置应急水源或循环水水泵未设置应急电源。
14、有色金属冶炼炉、熔炼炉及炉渣处理烟化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温度、流量、压力检测报警装置。
15、可能产生砷化氢生产场所,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最高容许浓度精度要求的砷化氢检(监)测仪。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改阶段(即日起至12月20日)。有关金属冶炼企业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对自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有关企业要于2019年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集中整治自查自改工作清单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二)督促整改阶段(12月20日至2019年2月1日)。在有关金属冶炼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指导企业查漏补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未上报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开曝光并挂牌督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督促整改,纳入诚信体系;对企业自查发现并上报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三)验收总结阶段(2月1日至3月31日)。2020年2月1日开始,组织对本地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开展验收和集中整治“回头看”工作,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和3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应急管理局工贸科。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的永宁县金属冶炼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金属冶炼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周密安排部署,确保集中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执法力度。对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依法给予处罚,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对存在《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提请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形成有力震慑。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有关金属冶炼企业将集中整治工作与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落实《有色、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安监总管四〔2016〕31号)要求,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逐步建立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
附件1
金属冶炼企业台账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名称 | 地址 | 涉及金属冶炼工艺 | 企业规模(规模以上、中小微)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附件2
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隐患台账
序号 | 企业名称 | 煤气安全方面 | 重大风险 | 禁用设备工艺 | 监督执法情况 |
1 | **公司 | 无(停用)煤气设施 | 1、更衣室所设置在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 1、使用钢(铁)水罐非烘烤器烘烤。 | 企业自查发现上报,整改计划、方案、防范措施均落实,责令于3月底前完成整改 |
2 | **公司 | 1、煤气区域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 无 | 无 | 企业未发现,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立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