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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19/2019-00059 文  号 永安委发[2019]10号 生成日期 2019-11-21
发布机构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安监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印发《永宁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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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永宁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永宁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永宁县安全生产警示制度》、《永宁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等已经县安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7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各乡镇(街道办)、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多发,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评先、评优及干部提拔使用实行一票否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行政问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内容 

(一)各乡镇(街道办)、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2、本辖区当年死亡人数2人以上或重伤累计达到6人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对列入区、市、县政府挂牌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不力,逾期未完成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4、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达到1人以上或重伤累计达到6人以上的;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达到1人以上或重伤累计达到3人以上的。 

3.对列入政府挂牌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 

4.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对被“一票否决”的对象,作以下处理: 

1.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当年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责任人取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资格。 

2.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级。 

三、执行程序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先进、荣誉称号评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确认及干部提拔(晋升晋级)等事项,由县安委办负责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审查,并由县安委会负责作出“一票否决”决定。 

(一)县安委办负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一票否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向县安委会提出否决建议前,充分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二)县安委办在调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否决建议,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县安委会;县安委会收到否决建议后,应在5天以内作出是否否决的决定。 

(三)县安委办将县安委会的否决决定,分别送达被否决单位、被否决人和县纪委监委、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在原任职期间有应当给予“一票否决”情况的,对其实行跟踪追究,对已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由原组织表彰奖励活动的单位予以取消。 

四、保障措施 

(一)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不按规定执行“一票否决制”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县纪委监委、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实绩作为干部提拔和奖惩的依据之一,严格审核把关,对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坚决予以处理。   

(三)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切实把好评优评先、晋升晋级等方面的前置审查关口,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应及时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四)把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内容,县安委会要及时通报“一票否决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五)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实施办法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宁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县安委办负责人和县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县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一般事故且对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或未按照职权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民政府、长银川委市政府、永宁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三)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五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县安委会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负责人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行业领域分管负责人和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

(一)重大敏感时期发生事故或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达到一般事故的;

(三)迟报、谎报和瞒报事故信息的;

(四)行业领域3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未按规定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约谈行业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县安委会或县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二)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七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县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县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或者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直接提出建议并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报县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县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科室提出建议,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八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九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 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时,视情要求属地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被约谈对象应按照本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由约谈方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

第十二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约谈。

第十三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约谈情况应在县级媒体上公开曝光,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第十五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或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约谈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对约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安委会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宁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同类事故的反复发生,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县内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常态化组织开展。

第四条  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应当通过现场会、图片展、宣讲会、分析会、观后感、大讨论、现身说法等方式进行,重点从隐患案例和事故案例两个方面开展。

隐患警示教育,应当侧重于隐患性质、原因分析、危害影响和对策措施等方面。

事故警示教育,应当侧重于事故性质、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对策措施等方面。

第五条  日常性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应当根据相关行业领域特点,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

县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集中组织开展日常性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除此之外,各乡镇(街道办)、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日常性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建立事故警示教育会制度。事故警示教育会通过介绍事故情况,总结事故教训,组织表态发言,提出预防措施等方式,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及企业参加,接受警示教育。

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事故教育警示会由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县安委会办公室认为其他有必要警示情形的,可以组织或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

第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将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纳入本单位全员安全培训重要内容,举一反三,对照查找隐患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第八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典型案例汇编、制作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为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提供素材。

第九条  根据需要,警示教育活动可以邀请有关新闻媒体等参加。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宁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督促各乡镇(街道办)、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全县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制,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是指各级政府及县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由各级政府及县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指各乡镇长、县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二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接受行政问责:

(一)对国家、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督办的重大隐患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甚至发生事故的; 

(二)在本区域和行业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在本区域和行业范围内30日内连续发生两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有以下情形的:

1、没有按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防范重特大事故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2、没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没有按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考核;

3、没有建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或没有组织演练;

4、没有建立和实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

5、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

(五)县有关部门有以下情形的:

1、没有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没有明确分管领导安全职责、没有明确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没有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2、没有按照《永宁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要求定期组织检查和专项整治,督促、指导监督范围内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

3、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行政审批的;

4、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以及不服从县政府或县安委会的指挥、调度,导致延误事故救援、善后等工作的;

5、无故不按规定派人参加县政府或县安委会组织的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情形。

第三条  县政府根据同级党委、人大的要求,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以及实际情况,组织成立联合问责小组,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政问责。

第四条  联合问责小组由县纪委监委、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同时邀请县人大、政协、县委组织部、工会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五条  问责小组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行政问责: 

(一)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

(四)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重要问责事项的立项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  接受行政问责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应承担责任和整改措施等方面回答问责小组的询问,并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

行政问责当事人认为问责人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问责,有权申请问责人回避。

问责人认为自己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问责人的回避,由问责小组决定。

第八条  行政问责处理决定分为: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诫勉谈话; 

(五)引咎辞职; 

(六)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处理决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条  行政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应当接受处理:

(一)连续两年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当年度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50%以上的区,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要向县级政府作专题汇报并作出书面检讨;

(二)发生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13人一般事故的乡镇,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要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三)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乡镇,否决其当年度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奖项和荣誉称号;

(四)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乡镇,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要依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的要求,引咎辞职或由有关部门责令其辞职;

第十条  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县政府或县安委会分别给予黄牌警告、红牌警告和通报批评;

性质特别严重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向县政府作书面检讨。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或县安委会对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县有关部门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或县安委会对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经过行政问责,需要追究县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并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做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银川市安委办,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县安委会

主任、副主任

永宁县安委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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