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永宁县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县应急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局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群众、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第五条 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对以下事项,予以主动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权责清单以及联系方式;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五)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等财政信息;
(六)年度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等使用情况;
(七)救灾领域灾后救助核定信息、审定信息、救助结果;
(八)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承办部门、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
(九)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单位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政务公开信息的审查程序。应公开事项承办股室负责人报经分管领导初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重大事项报请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经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方式。政府网站、政府新媒体、政务公开栏、政务服务中心、广播电视、其他便于获取信息的方式。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等的规定的;
(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真实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