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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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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2024年12月02日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道路挖掘及恢复工作安全生产规程
时间:2024年12月02日 来源:永宁县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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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及时恢复挖掘路面,保障交通道路安全通畅,确保道路挖掘及恢复工作安全有序开展,结合永宁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道路挖掘准备期

第一条道路开挖单位在开挖道路前,必须具备县审批局办理的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第二条道路开挖单位在开挖道路前,必须根据《关于调整银川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综发〔2011〕32号)文件收费标准,缴纳道路挖掘费用。

第三条道路开挖单位在开挖道路前,必须由县综合执法大队渣土中队组织通信、燃气、供水、供电、供暖、国防动员等地下管网产权单位现场对地下管网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条道路开挖前,县综合执法大队渣土中队要对预计开挖面积进行测量,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第二章道路挖掘施工期工作

第五条道路挖掘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主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施工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流程开展道路挖掘作业。

第六条道路挖掘单位务必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着施工服、在夜间施工着反光背心。

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挖掘;

(二)在施工作业开始之前,要对计划施工范围进行围挡,严禁未围挡即开工的行为;

根据《施工工地现场管理规定》中要求,夜间道路进行占道施工时,施工方应在施工地点150米到200米外设置“马架式”警示牌,并放置限速标志。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夜间施工现场周边和交叉路口,必须设置红灯或者发光警示装置。安全警示牌摆放标准:城市主干路车行道挖掘工程,应全部使用大型安全挡牌进行全封闭遮拦,人行道和街巷路的挖掘工程可以使用小型安全挡牌,每10米一个用黄色警示带连接整齐摆放并进行围蔽作业;

)当日挖掘产生的淤泥,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

)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敷设地下管线的,后敷设的地下管线避让先敷设的地下管线、压力管道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避让不可弯管道,并且按规划埋设深度和管孔数量要求施工。埋设深度、复盖保护层不得低于0.7米。

条 在县城及望远镇区主要道路挖掘施工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机动车道或横跨城市道路挖掘的,应当采用顶管技术等先进方式进行;

条 挖掘工程施工的回填填充材料,应当采用石屑或者石粉,回填压实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出具压实度报告

第十条县综合执法大队渣土中队承担道路挖掘的安全监管责任,在道路开挖期间做到一天两巡,主要查看道路挖掘单位是否按照规范要求摆放锥形桶、设置施工警示牌、围挡是否有破损现象、是否有安全员引导车辆行人通行。若道路未完全恢复或路面有坑洼情况,也需设置警示牌。

第十一条在道路挖掘施工期间,道路挖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时间,严禁噪音扰民,同时道路挖掘单位要加强除尘工作,及时喷洒水雾,对挖掘堆积的土堆覆盖防尘网。县综合执法大队渣土中队要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横向沟通,开展联合检查行动,道路挖掘单位施工期间若存在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处置。

第十二条若道路挖掘单位因施工需要需使用大型机械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向县综合执法大队渣土中队报备。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在使用间歇期委派专人管理大型机械设备,严防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道路恢复施工期工作

第十三条道路挖掘单位需向道路恢复施工单位提供回填资料。

第十四条道路恢复施工单位在恢复工程开始前,监理单位必须进场,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配备安全员,全天候对安全生产进行指导。道路恢复工程开工当天,监理单位必须进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提出相应要求。在施工期间,全天候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第十五条道路恢复工程未正式开工前,开挖道路安全监管由道路挖掘单位负责,如遇降雨、降雪等天气因素影响导致路面沉降,由道路挖掘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六条道路恢复工程施工期间,县综合执法大队渣土中队承担道路挖掘的安全监管责任,需做到一天两巡,主要查看道路恢复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范要求摆放锥形桶、设置施工警示牌、围挡是否有破损现象、是否有安全员引导车辆行人通行。

第十七条道路恢复施工单位在路面恢复过程中,按照《施工工地现场管理规定》中要求,夜间道路进行占道施工时,施工方应在施工地点150米到200米外设置“马架式”警示牌,并放置限速标志。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夜间施工现场周边和交叉路口,必须设置红灯或者发光警示装置。其中,安全警示牌还有摆放标准:城市主干路车行道挖掘工程,应全部使用大型安全挡牌进行全封闭遮拦,人行道和街巷路的挖掘工程可以使用小型安全挡牌,每10米一个用黄色警示带连接整齐摆放。

第四章道路恢复工程常态化巡查工作

第十八条县综合执法大队渣土中队需对道路恢复完工工程开展定期巡查,做到一周两巡。发现路面存在破损、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的现象,及时向局队领导报告并与道路恢复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沟通,责成施工单位必须当天对存在质量的路段进行重新修复,且在问题路段设置锥形桶、警示牌,提醒过往车辆行人注意避让,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第十九条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条款,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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