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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28/2020-00054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0-10-12
发布机构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宁县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 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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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永宁县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22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永宁县城市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是:

(一)受政府委托拟订全县综合执法及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综合执法及城市管理工作的指挥、管理、调度、协调,开展执法业务培训。

(二)负责拟订城市管理考核考评办法、考评标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城市发展战略,加强城市违法建设的查处,严格落实综合执法领域内行政处罚权、部分行政强制权和强制措施。

(三)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建立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综合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四)负责研究制定城市公用市政设施管理维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工程、路灯亮化等公用事业设施的维护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行业的统计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防汛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五)组织协调落实重点地区、重点街道的景观建设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管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负责经规划核实交付使用后的城市建筑外立面装修的监管工作,科学设置管理城市报刊亭、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研究制定城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中、长期规划和市容市貌、门前三包管理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行使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全县城乡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工作,制定整体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划,制定相应维修和管理措施。组织开展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复审工作,实施卫生县城长效管理、监督与考核工作。负责永宁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城乡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垃圾分类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立集贸市场的监管。负责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立临时经营摊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监管,组织对各类违法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执行犬只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犬只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行使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煤炭渣土等运输车辆物料抛洒遗撒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监管县城公园、广场、道路两侧的公用设施、行道树及园林绿地。对损坏公用设施、公共绿地进行查处,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对其他划入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事项行使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对划入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综合执法局设3个岗位:

(一)综合管理岗位。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信息、安全生产、机要、档案、保密、统计、信访、普法、综治、宣传、党务政务公开、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等工作。负责提案、议案办理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协调组织全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的突发事件、重大案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智慧城管工作的建设和运行。

(二)公用事业和市容管理岗位。负责市政工程、路灯亮化等公用事业设施的维护。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防汛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经规划核实交付使用后的城市建筑外立面装修的监管工作,科学设置管理城市报刊亭、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负责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停车泊位的管理,协调开放单位停车场,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停车场。负责公用事业的行业监管及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有关公用事业方面的来信、来访、议案、提案的办复,以及相关矛盾纠纷、信访投诉的协调和办理工作。负责全县城乡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工作,对环卫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环卫设施的维修、养护的监管。负责制定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的中、长期管理规划、年度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督查、考核工作。制定“环境卫生市场化运作方案”。负责垃圾无害化处置特许经营权项目监管工作,承担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复审工作。统筹协调卫生乡镇创建评审、病媒生物防制等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对县城园林绿地养护的管理。制定城市园林绿地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年度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工作市场化运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查考核。负责对已交付的绿化工程项目监督、管理。

(三)行政执法岗位。织协调对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有关违法违规事项的查处。负责对划入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事项行使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综合执法方面法律法规的调查研究、政策咨询、宣传教育、投诉办理工作。负责综合执法案件监督、办理,承办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工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事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和文书、执法案卷的管理及综合执法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执法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拟订综合执法考评标准、细则以及配套考核保障措施。负责相关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五条  综合执法局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兼城市管理局局长),副局长2名(其中1名兼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第六条  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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