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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MB16294095/2023-00032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8-17
发布机构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行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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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永宁县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22 号)的文件,永宁县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永宁县城市管理局牌子主要职责是:

(一)受政府委托拟订全县综合执法及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综合执法及城市管理工作的指挥、管理、调度、协调,开展执法业务培训。

(二)负责拟订城市管理考核考评办法、考评标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城市发展战略,加强城市违法建设的查处,严格落实综合执法领域内行政处罚权、部分行政强制权和强制措施。

(三)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建立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综合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四)负责研究制定城市公用市政设施管理维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工程、路灯亮化等公用事业设施的维护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行业的统计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防汛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五)组织协调落实重点地区、重点街道的景观建设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管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负责经规划核实交付使用后的城市建筑外立面装修的监管工作,科学设置管理城市报刊亭、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研究制定城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中、长期规划和市容市貌、门前三包管理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行使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全县城乡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工作,制定整体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划,制定相应维修和管理措施。组织开展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复审工作,实施卫生县城长效管理、监督与考核工作。负责永宁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城乡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垃圾分类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立集贸市场的监管。负责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立临时经营摊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监管,组织对各类违法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执行犬只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犬只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行使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煤炭渣土等运输车辆物料抛洒遗撒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监管县城公园、广场、道路两侧的公用设施、行道树及园林绿地。对损坏公用设施、公共绿地进行查处,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对其他划入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事项行使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对划入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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