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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永宁县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永宁县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24〕3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人员编制等,是综合执法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置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综合执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及县委、县政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综合执法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工作和全县综合执法工作的指挥、管理、调度、协调,开展执法业务培训。
(二)负责拟订城市市容秩序和市容环境方面的考核考评办法、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指导城乡公共事业服务单位制订公用设施维护方面的考评办法、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
(三)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建立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综合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四)负责研究制定城市公用市政设施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公共事业服务单位进行公用事业设施维护计划编制和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防汛等公用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监管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养护维修工作。
(五)负责经规划核实交付使用后的城市建筑外立面装修的监管工作,科学设置管理城市报刊亭、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研究制定城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中长期规划和市容市貌、门前三包管理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行使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对城市道路的监管。负责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经营摊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监管,组织对各类违法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执行犬只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犬只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建筑垃圾(渣土)、餐厨垃圾、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行使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煤炭渣土等运输车辆物料抛洒遗撒污染、餐厨垃圾管理单位及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消防、建筑、物业、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热供气、防震减灾、装修装饰管理、新型墙体材料推广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使户外(含校园周边无照经营等)食品摊点无证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使违反城乡规划,未经审批私自建设相关的行政处罚权。行使违反规定在道路上施工作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损坏公用设施、公共绿地进行查处,并行使行政处罚权。行使建筑施工噪音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九)代收建筑垃圾处置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十)严格落实在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犬只管理、渣土车辆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
(十一)强化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执法、法制审核职责。
(十二)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及县委、县政府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十三)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五条 职能转变。全面清理、优化和精简执法事项,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积极探索“互联网 +执法”,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智慧执法手段,整合执法信息平台,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五条 职能转变。全面清理、优化和精简执法事项,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积极探索“互联网 +执法”,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智慧执法手段,整合执法信息平台,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六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街、路、巷牌(含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有关职责分工。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区域街、路、巷牌(含广告设施)的设置、维护、维修、管理工作,乡镇负责各辖区街、路、巷牌(含广告设施)的设置、维护、维修、管理工作。民政局负责街、路、巷的命名工作。
(二)共享单车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共享单车行业管理和统筹协调,查处占用盲道、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公安局负责对盗窃和故意损毁共享单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共享单车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维护交通秩序。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共享单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殡葬服务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牵头负责殡葬领域监管,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改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殡葬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丧事活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司法局负责对因殡葬问题引起的纠纷和诉讼,协调做好调解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建设殡葬设施以及占用耕地建坟等行为;负责对辖区重点散埋乱葬区域及其他荒山、荒地、荒滩的监管,对在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建坟修墓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地、湿地建设殡葬设施和私建坟地等行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违规占用城市道路治丧等殡葬行为进行查处。文旅局负责对治丧活动中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散埋乱葬坟墓的整治;负责对文物保护区等范围内建坟修墓行为进行监管。卫健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进行监管。市场监管局负责规范殡葬用品市场的管理,查处非法经营、销售丧葬用品以及殡葬行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价格违法等行为。应急管理局指导民政局对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县委统战部(宗教局)负责对宗教人员利用农村公益性墓地(历史埋葬点)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进行查处。
(四)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摩托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工信和科技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国家标准的宣传和落实,指导电动自行车生产(组装)和配套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提升安全规范化能力。市场监管局负责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查处违法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未获得 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打击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加强电商平台监管,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的监管,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查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等单位拆除限速器、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擅自改装关键性组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销售、非法改装非标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公安局负责落实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相关制度,确保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依规登记;负责路面执法管控,严管严查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使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对执法及事故查处中发现的涉及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科学合理分配路权。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纳入相关规划条件及项目配套,并按要求实施。住建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架空层安全巡查,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积极协调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负责对符合法规规定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架空层场所(含充电设施)开展消防设计审查。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负责强化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拆解回收过程的安全管控,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规定管理,防范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安全风险。综合执法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和运营管理,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
第七条 综合执法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综合执法局设下列岗位:
(一)综合管理岗。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会议筹备、文电收发、档案管理、人事组织、机构编制、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宣传及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及网络信息安全等工作;负责办公用品采购、保密、机要、统战、民族宗教等工作;负责处理各类投诉案件,做好信访、督办、转办案件的落实;组织开展工会、共青团、妇联、扶贫、双拥等工作;负责起草相关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考评办法及标准、实施细则等;负责所有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建设用地规划、工程变更、进度管理、竣工验收及结算等工作;负责财务、统计、审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行政执法岗。组织开展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执法活动的法律业务指导和培训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查、备案、案件归档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委托应诉等工作。对城乡街道店外经营、乱贴乱画、乱搭乱建、违章占道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监督和管理“门前三包”落实;负责城乡街道内门头牌匾的设置、规划、规范的监督实施;负责规划区内便民摊点管理工作;管理规范“文明养犬”行为;依法对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查处;对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章建筑、施工现场(含拆迁工地)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负责县城范围内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施工企业及渣土运输的管理,开展县域内建筑工地渣土及拉运渣土车辆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对挖掘、损坏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查处;负责县城焚烧行为的监管工作。执行县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受理的相关业务。承办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案件工作;开展执法宣传、普法、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管理和年审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及执法文书的使用;负责完善确定权责清单工作。
第九条 综合执法局核定行政编制 5名,设局长 1名,副局长 2名。
第十条 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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