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强化执法内部监督,确保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永宁县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永宁县综合执法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简称案审委),现将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审委组成人员
主 任:张 昊 党组书记、局 长
副主任:杨平德 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宝权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 瑞 党组成员、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王晓凤 党组成员
成 员:张学峰 四级主任科员
吴 靖 局综合办公室主任
李媛媛 大队法规室主任
陈子宇 法律顾问
案件审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规室,由法规室同志负责案审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案审委职责
(一)对本机关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理案审委办公室报送的较大复杂案件;
(三)负责确定应当由案审委审理的案件。
三、案审委审理案件范围
(一)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
(二)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案件。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四、案审会议程序
(一)案审委会议程序:案审会召开,由法规室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提前三天申报,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承办队室、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法规室汇报法制审核情况及意见;案审委成员提问、讨论、发表个人意见;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表决并作出决定。
(二)案审委讨论内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得当;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违法证据是否充分;处罚依据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五、案审委制度规定
(一)案审委会议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案审委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必须经案审委2/3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案件承办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确需列席会议的人员由案审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会议适时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二)案审委决定须经参加案审委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有不同意见可保留并记录在卷。案审委当场不能形成一致决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理。
(三)案审委员遇有规定应当回避时,应当主动提出,并报主任决定。
(四)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由案审委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整理,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由参与案件集体讨论的案审委成员签字。
(五)案审委成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当对案件办理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
六、案审委决定的实施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处罚依据适用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四)案审委委员半数以上不同意案件承办人处罚意见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五)违法事实掌握不充分、有明显违法行为未给予处罚的,处罚依据发生变化的,程序存在瑕疵的,退回案件承办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