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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试行)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 | 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2 | 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物品的 | 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3 | 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从事设摊经营和汽车修理、清洗活动的 | 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
4 | 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污浊的 | 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5 | 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 | 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6 | 公交车等机动车辆上的广告画面和字迹陈旧、污损,未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的 | 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7 |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刻画或者随意张贴零星宣传品的 | 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8 | 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 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
9 | 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 | 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
10 |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向道路排泄污水或者堆放垃圾;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或者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作业产生的污物,未及时清理的 | 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11 | 占道从事露天烧烤、餐饮等经营活动;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 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六)项、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首次发现,主动消除或者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
2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下载)、澄清、修改时限,或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 首次发现,主动消除或者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3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 | 首次发现,主动消除或者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住建部令第149号发布,2020年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 |
4 |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作业产生的污物,作业单位未及时清运或未清洗被污染路面的 | 首次发现,主动消除或者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5 | 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口香糖、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 | 首次发现,主动消除或者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6 | 在城市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 首次发现,主动消除或者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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