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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28/2020-00066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0-10-29
发布机构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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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受理立案。受理队室根据问题线索,转到相关执法队室执法队室进行初步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3.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执法队室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初步证据材料,经法规审核后,报执法大队、执法局领导批准后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队室派出2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收集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视频资料和照片、证人证言及证明违法事实的书证、物证等证据资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为法人的应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和拟处罚意见一并送交法规室。情况复杂或重大疑难案件可由执法队室牵头,法规室配合联合调查,研究提出处罚意见。住建等业务主管部门已进行调查核实,移交依法处罚的案件,可不重复进行调查取证,但必须符合行政处罚证据要件。

(三)合法性审查。执法队室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同案件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规接到材料后,应当先行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1.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定性是否准确;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处罚是否适当;

   7.程序是否合法。

在合法性审查中,法规应当根据审查结果,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处罚意见;

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进行修改;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进行补正;

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进行纠正;

5.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法规提出的审查意见,执法队室应当采纳。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依据《综合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办理。法规签署同意处罚意见的,执法队室执法大队、执法局分管领导签发。

(四)告知听证。执法队室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示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案件,以及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许可证、执业资格证)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通过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无陈述、申辩要求的,在送达回执中明示。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执法队室应听取陈述、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听证,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法规组织召开听证会,执法队室和处罚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发表听证意见,制作听证笔录。执法队室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结果和听证笔录,决定是否调整行政处罚意见。

(五)处罚执行执法队室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规室签署意见并报执法大队、执法局分管领导签发后,通过当面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需要作出吊销我核发的资质证、许可证和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请长批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发后,执法队室按规定公示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队室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法规审核并报请执法大队、执法局分管领导签发后,连同行政处罚案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反馈归档。案件办理终结后,执法队室负责案件归档。其他部门移送处罚的案件,应由受理队室按时将处罚情况书面报告或告知相关部门或单位。行政处罚案件的建档归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应当由统一归档的档案材料,定期移交档案室。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有关期限要求,我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测、勘验、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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