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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永综执发〔2020〕7号 生成日期 2020-10-14 索引号 640121-128/2020-00061
发布机构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印发《永宁县综合执法局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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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综合执法局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为了规范我县城市管理执法文书,保障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有效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规定。

县综合执法局及其所属综合执法大队是城管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

城管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客观事实清楚,格式要求统一,语言文字规范,适用法律规范准确。城管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

一、立案类

1.立案审批表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履行立案报批手续时使用,适用于一般程序案件。

(二)制作说明

1.案件来源。可以分为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有关管理部门移送、媒体曝光、上级部门交办和其他六类:

1)执法检查发现的案件,应当写明案发时间、案发地点。

2)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案件,应当写明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人、投诉人是个人的,写明姓名以及经常居住地址。举报人、投诉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以及日常经营或者办公地址。

3)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在案情简介栏目中写明移送部门名称和移送时间。

4)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当在案情简介栏目中写明交办部门名称和交办时间。

上述几种情况,凡是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将证据材料附在本文书之后,一并呈送领导审阅。

2.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其姓名、身份证号、经常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有登记字号的,登记字号附后)。当事人是单位的,按照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上的名称填写,写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日常经营或者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3.案情摘要。应当写明立案的事实根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

1)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应当写明检查方式、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

2)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是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将举报人、移送机关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如实写明;已经进行实地调查的,还应写明调查的情况。

3)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这三类案件中的证据材料,都要经过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4.执法人员意见。有几种情况:一是建议立案的,承办人要写明建议立案的法律依据,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法律依据;二是建议不予立案的,写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三是建议移送有关管理部门的,写明建议移送的部门名称及其理由。

5.法规室审核后提出是否拟同意立案的审核意见,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拟同意立案的,填写明确的“拟同意立案”的意见,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拟不予立案”。

6.局负责人应当写明是否同意立案。

二、调查取证类文书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适用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线索等进行勘验记录,具体适用以下四种情况:

1.巡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的事实,如实记录案发现场的情况。

2.对投诉举报点进行的实地检查复核。

3.对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现场进行记录。

(二)制作说明

1.案由。要求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2.写明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具体地点和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3.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如果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应当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有见证人的,写明见证人的姓名、电话。

4.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担任,检查人员栏目内要写明参加调查的所有执法人员的姓名。记录人应当是检查人中的一员,写明其姓名。

5.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包括检查的过程;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式;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根据需要可附图、照片或其他),被检查人或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6.文书空白部分应记明“以下空白”或者填充空白符号。

7.当事人应当在本文书签名。当事人对检查结果表示同意的,可以写明“上述情况属实”;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作记录。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并请在场见证人签字。

8.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

3.调查通知书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阶段,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

3.写明要求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的具体时间、地点

4.告知当事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

1)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当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当事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当携带委托书、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前来的,应当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有关证明文件。如果法定代表人委托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律师等其他代理人前来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携带单位开具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5.地址。写明谈话的具体地址

6.联系人。写明一至两名负责案件查处工作的执法人员的姓名写明执法人员的联系电话

4.调查(询问笔录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调查案件过程中,询问证人或者其他知晓案件情况人员时使用,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二)制作说明

1.写明案由,调查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具体地点。

2.写明被调查询问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如果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应当写明被调查人在单位担任的职务。

3.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一般是一名承办人员提问,另一名负责记录。

4.在正文的第一句,要写明执法人员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5.询问围绕查清可能违法行为的事实过程进行,重点是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等方面。记录时应当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的相关情况,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对与案情无关的内容,不要记录。记录中,要尽量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如无法记录被询问人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询问人的原意。

6.在记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询问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询问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

7.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询问人的回答。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8.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阅看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9.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询问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已阅”或者“以上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等语句,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也应当分别在文书末尾签名。

5.陈述申辩笔录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内容时使用。主要用于一般程序的案件。

(二)制作说明

1.问答式的陈述笔录,其制作要求与询问笔录基本相同(见询问笔录的“制作说明”部分)。

2.综合叙述式的陈述笔录,以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为主。执法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继续询问有关情况。

6.证据、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查处案件过程中,对证据、涉案物品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需要先行登记保存、履行审批程序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案由和当事人姓名(名称)与立案审批表保持一致。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写明证据(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等信息。

3.案情摘要。事前报批的,写明经初步调查后,发现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事实、理由;事后补办审批的,还需写明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所使用的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

4.执法人员意见。写明执法人员建议实施证据(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

5.法制机构、执法大队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签名。

6.执法人员可现场采取证据(物品)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通知书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查处案件过程中,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需要先行登记保存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类型。

3.写明当事人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4.写明登记保存的物品、证据,于七日内的具体时间到具体地点接受处理

5.写明登记保存物品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保存地点等。

6.登记保存地点一般是在现场,也可以是其他地方。

7.当事人、见证人应当在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8.具体实施登记保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本文书上签名或者签证件号,并注明日期。

9.落款日期为开始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的日期。

8.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使用。

(二)制作说明

1.以文字形式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调查时间、调查人员(必须2人以上)、执法证号。

2.简要陈述案件事实,逐一列举证据。

3.写明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

4.调查人员签名,写明报告时间。

9.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案由和立案时间

2.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联系地址。

3.案件事实。首先,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其次,写明执法人员实施调查取证的经过。最后,写明本案的主要事实及证据

4.执法人员意见。由承办本案的两名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处罚种类、具体金额的建议、适用法律依据以及理由。

5.法制审核意见。执法大队法规室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提出是否同意承办人处罚意见,若不同意,提出其他处罚意见,并说明理由

6.执法大队审核意见。执法大队负责人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7.行政机关审批意见。综合执法局负责人提出审批意见

第四章 告知类文书

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审批表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经调查取证后,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使用。适用于一般程序的案件。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或者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

2.案件摘要。写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承办人提出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法律依据,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的建议、适用法律依据以及理由

3.执法人员意见。具体办案人员提出处罚事先告知的初步意见。

4.法制机构意见。执法大队法规室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提出是否同意承办人处罚意见,若不同意,提出其他处罚意见,并说明理由

5.执法大队意见。执法大队负责人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6.主管领导意见。综合执法局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

1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经调查取证后,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时使用。适用于一般程序的案件。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查证清楚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案由

3.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一般可以采用法律规范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列举证据

4.写明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5.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名称及具体条款,具体条款指的是法律责任条款。

6.行政处罚的内容。应当写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罚款处罚的,应当写明罚款数额。

7.陈述、申辩的期限应当保证当事人能真正行使陈述、申辩权,一般为一至三日。

8.陈述、申辩的地点一般为执法中队办公地。

9.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1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县综合执法部门拟作出需进行听证的行政决定前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一般可以采用法律规范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

3.写明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4.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名称及具体条款,具体条款指的是法律责任条款。

5.写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罚款处罚的,应当写明罚款数额。

6.写明单位的具体地址、邮编承办人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7.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13.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当事人有权且要求举行听证,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前来参加听证会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案由。

3.写明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听证日期应当在听证通知书发出七日后。

4.写明举行听证会的具体地点。

5.写明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听证主持人不应是案件调查人员,一般为法规室或其他负责案件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

6.可以根据需要写明听证员的姓名。听证员的职责是协助听证主持人了解、把握案件的重点,维持听证会的秩序,不对行政处罚建议作出判断。

7.写明要求当事人做好如下准备工作:携带有关材料;由当事人自行通知相关证人出席听证会;询问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委托代理人须持委托书。

8.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14.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县综合执法局举行听证会的过程中使用。

(二)制作说明

1.案由。要求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2.写明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和具体地点。

3.写明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人的姓名。

4.当事人为个人的,写明其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职业

6.写明出席听证会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翻译等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

7.写明该案件的调查人员的姓名,调查人员应当为两名以上。

8.正文部分。要求记录听证会的全过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主持人或者承担辅助工作的记录人核对听证会参加人员的身份;告知参加人员相关权利、义务,宣布听证纪律。

2)案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陈述以及行政处罚的建议、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提出的异议及其理由、证据。重点是:当事人认为事实有出入的地方及其证据;要求免于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4)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

5)当事人作最后陈述的内容。

9.听证会参加人员均应当在笔录末尾签名或者盖章。其中当事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注明此记录属实”等字

第五章 决定类文书

15.当场处罚决定书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

3.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4.对违法行为,一般可以采用法律规范中的表述。

5.写明当事人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6.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

7.执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及当时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

8.对行政处罚的内容,可勾选警告、罚款,罚款数额的填写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9.对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并用中文大写数字写明该期限。

10.写明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和诉讼请求的法院名称。

11.处罚日期即文书制作日期,填写处罚日期应当与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相一致。

12.具体实施当场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本文书上签名或者签证件号。

13.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16.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局机关就行政处罚事宜进行集体讨论决策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案由(占道经营、餐厨垃圾收运等)。

2.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出席人员逐一写清。

3.先由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情况及拟处罚意见进行阐述,然后参会人员逐一发言,表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正当,处罚是否适当。

4.行政负责人最后表态。

5.参会人员阅看讨论记录是否准确,并签名。

17.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审批表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作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案由、立案日期。

2.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或者单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及联系电话

3.违法事实。写明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及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等,表后要附上专题的调查终结报告。

4.处罚依据及执法人员意见:执法人员提出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法律依据,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的建议、适用法律依据以及理由

5.法制机构意见。执法大队法规室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提出是否同意承办人处罚意见,若不同意,提出其他处罚意见,并说明理由

6.执法大队意见。执法大队负责人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7.行政机关意见。综合执法局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

18.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作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本文书为制作式文书。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3.写明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形态、质量和数量等。此外,还要写明有关证据名称,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相关物证名称等。

4.写明当事人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写明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5.分项写明处罚种类和数额。罚款数额的填写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6.履行方式和期限,用中文大写数字写明该期限。如处罚决定的种类为罚款的,应当写明罚款的履行方式;处罚决定为吊销证照等其他种类,应当写明要求当事人履行该项义务的具体方式、期限。

7.写明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和诉讼请求的法院名称。

8.写明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该日期一般为负责人审批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签发日期。

9.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19.强制拆除决定书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处理违法建筑案件过程中,对已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但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经政府决定,综合执法局采取强制拆除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本文书为制作式文书。

1.当事人为个人的,写明其姓名;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在该单位所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2.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类型及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3.写明县综合执法局原先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日期及催告书编号。

4.写明实施强制拆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日期。

5.写清限定期限前自行清理存放的财物。

6.写明当事人若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起诉的法院。

7.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当事人难以确定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

第六章 执行类文书

20.履行行政决定催告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催促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针对其违法行为,我局原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文号及送达时间

3.写明催告要求其履行行政义务的期限及履行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及给付方式)

4.写明逾期仍不履行的,勾选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写明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期限及地点

6.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21.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县综合执法局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案由、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及处罚内容

3.写明当事人申请延期、分期的理由。附当事人申请书、保证书(保证书应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注明延分期缴款的具体时间及金额)。

4.办案人员写明核实情况并提出拟办建议。

5.法制机构意见。执法大队法规室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提出是否同意承办人拟办意见,若不同意,提出其他意见,并说明理由

6.执法大队意见。执法大队负责人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7.行政机关意见。综合执法局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

2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前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通知书做出的时间及文号对哪些物品、证据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3.写明处理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证据涉及的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4.写明如何进行处理

5.写明处理清单,保存物品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保存地点等。

6.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7.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8.落款日期为处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的日期。

23.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综合执法局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本文书为制作式文书。

1.写明申请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代理人信息(姓名、所在单位、联系电话)。

2.写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3.请求事项:写明请求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是支付罚款,要一并计算至申请日的利息。

4.事实及理由:写明县综合执法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具体日期,该日期为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日期。写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是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起行政诉讼或写明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处罚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复议决定书中确认的处罚内容和法院裁决确认的处罚内容。

5.写明相关法律文书及法院明确需同时附送的材料。

6.一般在法定起诉期限个月之后,申请执行期限180日内提出申请。

7.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受理法院一般为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执行标的为不动产的,受理法院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第七章 结案类文书

24.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结束后,履行结案审批手续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或者单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及联系电话

2.写明受案日期、立案日期及结案日期。

3.案情摘要。写明实施检查、对当事人或者证人作询问等调查取证的时间、方式等过程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及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等

4.处理情况结合案情,如何进行处罚的,处罚决定书编号、日期、处罚种类、数额及送达日期

5.执行情况。写明案件终结的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

2)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3)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4)当事人死亡或者被注销、被解散,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义务。

6.复议诉讼情况。据实填写有无进行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

7.执法人员意见。填写执法人员的拟初步结案的意见。

8.法制机构意见。执法大队法规室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提出是否结案的意见

9.执法大队意见。执法大队负责人提出是否结案的意见。

10.行政机关意见。综合执法局负责人作出是否结案的决定。

25.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结束后,履行结案手续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或者单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及联系电话

2.写明案由、案件来源(检查发现、移送、上级交办等)。

3.办案时间写明起止时间。

4.行政处罚文书号、结案日期写清楚。

5.案件简要情况。写明实施检查、对当事人或者证人作询问等调查取证的时间、方式等过程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及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等

6.行政处罚内容。结合案情,如何进行处罚的,处罚决定书编号、日期、处罚种类、数额及送达日期

7.执行方式勾选按程序执行、复议结案、诉讼结案、强制执行。

8.执行结果写明是否已执结。

26.案件移送单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涉案后,发现超出我局管辖权限,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案件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根据案情和部门职责,写明送往单位。

2.案由写清楚是那种类型的案件。

3.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或者单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及联系电话

4.写明移送机关已掌握的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法律依据等。

5.写明移送财物及有关材料的名称。一般要求将该案的有关财物和材料原件一并移送;必要时,可以移送复印件,原件留存备查。

6.移送单位和接受单位经办人分别签名,并盖单位印章。

第八章 其他类文书

27.责令改正通知书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违法行为发生了一段时间的,要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起止时间。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和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证据

3.写明违反的法律规范的全称。写明责令改正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规定。

4.责令改正的情形有2种,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在第一个方框内打勾;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在第二个方框内打勾,并写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逐一写明改正的具体要求。

5.写明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6.当事人或者代收人签收,写明签收日期,执法人员签名、签日期。

28.送达回证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县综合执法局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代为履行费用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时使用,对送达给当事人其他知照性文书也可使用。

(二)制作说明

1.送达文书名称、文号。写明送达文书的名称、文号。

2.受送达人。写明受送达人的名称或者单位名称。

3.送达地点。要求写明送达的详细地址。

4.收件人签章及收件日期。要求由受送达人(单位)签字或者盖章,并由受送达人写明收到送达文件的日期。

5.送达方式。要求写明采用什么方式送达,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直接送达的,应由被送达人签收,被送达人不在时可由其他有关人员代签收,但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作留置送达,但应在备注栏注明情况,并邀请有关证明人签字证明;邮寄送达的,应用挂号信,并作登记和留存回执;公告送达时应登记公告时间和公告范围、形式及载体,并将公告载体作附件存档。

6.如不能送达,注明理由。

7.见证人。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留置送达,在备注栏注明情况,并请见证人签字证明

8.送达人。由负责送达的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8.备注。直接送达他人代收时备注与被送达人的关系;被送达人拒收,留置送达时,注明情况。

29.暂扣物品清单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县综合执法局查处案件过程中,依法暂扣当事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或者单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及联系电话

2.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3.写明暂扣的具体起始时间。

4.写明请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

5.写明暂扣物品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暂扣地点等。

6.当事人、具体实施暂扣物品的执法人员、见证人分别签字,并写明具体时间。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本规定由永宁县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2031日起施行。各执法中队原有执法文书可使用至202012月31日。


附件:永宁县综合执法局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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