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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28/2019-00054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05-20
发布机构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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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务公开工作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二条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局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涉及城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永宁县政府公众网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力。

第九条   向永宁县综合执法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需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并在填好后通过电话0951—8638400告知本单位工作人员。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第十条  我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局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局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快递、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局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局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章   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十七条  为了促使我局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机关,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八条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下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队室的效能目标考核之中。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情况;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二十三条  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二十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二十五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5天向下属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按规定的期限上交至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可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可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队室,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切实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十九条   局综合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正风纠错。

第三十一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1.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3.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4.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5.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五章   政务公开审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为了确保政务信息的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十四条  政务公开信息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十五条  政务公开信息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区、市、县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政务公开信息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七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其他需报上级批准的,经上级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三十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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