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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预算单位:
为加强全县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应按照以下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大于等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新建、改建、扩建类工程,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编制方式
(一)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各部门应根据2020年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结合2021年单位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编制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
(二)各预算单位根据资金来源,对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应在部门预算编制软件中对该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勾选,凡选择“是”的应编制相应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有关要求,对属于中小企业、监狱企业预算预留的项目,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进行标记。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坚持自下而上的程序,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报财政局审核,财政局重点审查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采购品目、采购数量、资产配置标准以及中小企业、监狱企业预算预留等,经汇总平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形成2021年永宁县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有县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至各部门。
三、采购执行
(一)计划编报。按照“无预算,不采购”原则,各预算单位编报采购计划时,采购系统将实时从预算管理系统获取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应与政府采购预算对应,并在系统中进行政府采购预算勾选,系统验证政府采购预算后自动审核备案并下达采购计划:采购计划金额大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的项目以及年初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填报采购计划前应先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足额后,在系统中进行政府采购预算勾选,系统验证政府采购预算后自动审核备案并下达采购计划。属于预留给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填报采购计划时应根据项目性质分别勾选“中小企业、监狱企业预算预留项目”属性。系统将自动进行数据记录统计。
(二)采购方式选择。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填报采购计划时应同时上传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
(三)组织实施。采购计划下达后,各预算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并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四)合同公示。各预算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自行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合同管理菜单上传合同并及时公示。对法定时限内未进行合同公示的预算单位,系统将自动锁定其采购计划编报功能。
(五)资金支付流程。为全面抓取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数据,各预算单位涉及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资金在发起采购流程后,不得随意调出指标,项目执行结束后应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传政府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提起国库集中支付申请,由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六)履约保证金管理。各预算单位认为政府采购项目有必要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依法由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单独向采购人提交,并在采购合同中进行明确。
四、监督检查
永宁县财政局将对全县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永宁县财政局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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