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宁县乡镇街道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永财发〔2024〕123号
时间:2024年11月29日
来源:永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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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助推基层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综〔2024〕23号)以及财政厅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永宁县乡镇街道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有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各市、县(区)按照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情况,在自治区目录下制定本地区指导性目录。一至三级目录应与《目录》保持一致,根据需要永宁县已增加部分四级目录。各乡镇街道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将由财政局统一在门户网站公开。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永宁县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永宁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27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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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公网安备640121020000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