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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06/2019-00010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8-02-06
发布机构 永宁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 财政局监察股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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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扶贫办、发改委、民委、林业厅、农垦局,各市、县(区)财政局: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目标,展示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坚强决心,指出了脱贫攻坚目标的正确方向。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脱贫富民战略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于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

    (一)请自治区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及资金使用部门加快资金拨付和支付进度,至12月15日前,必须达到以下指标:

   1、本年度自治区下达的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1305类,以下同口径)结转结余率不得超过5%。

2、上年结转的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不得超过1%。

3、不允许存在结转2年以上的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9个县区,年末已完成支出资金规模占计划整合资金规模比例必须达到90%以上。

(三)从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提取的数据显示,截止10月30日,全区各市、县(区)本年度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际支出率平均不到70%,个别县低于30%。请于11月15日前准确如实填报附件1、附件2表格,并就支出进度缓慢的原因作出说明,一并报送财政厅(农业处)。

(四)中央对各省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排名靠后的省份,国务院领导将约谈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以上指标将直接影响中央对我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请自治区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部门及各市、县(区)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必须达到考核最低要求。

(五)本月末,财政厅将对自治区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部门及各市、县(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进行全区通报,并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支出进度较低的市、县(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六)请各市、县(区)财政局配合、督促扶贫办及时将资金使用信息准确录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七)对出现不真实报送数据的市、县(区),将对相关责任人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关于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管理职责,自治区扶贫办、发改委、民委、林业厅、农垦局要切实担负起对各自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责任,检查督促自治区本级使用单位和各市、县(区)规范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于年底前对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重点是非贫困县。市级各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自治区扶贫办、发改委、民委、林业厅、农垦局及时、完整公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关信息。各市、县(区)要建立县、乡、村三级资金管理使用的公开、公示、公告制度。

(三)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9个县区,要将已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精准。

(四)各市、县(区)要按照《宁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要求,配合扶贫办提前做好绩效评价准备工作。

   

附件:1、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支出进度统计表

         2、以前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结余结转统计表

        联系人:马刚 0951-5069418 腾讯通:012357  

                    

          永宁县财政局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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