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局、民宗局、林业局,自治区农垦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总体部署,大力推进脱贫富民战略实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们对《宁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宁财农发〔2012〕351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民委 自治区林业厅
2017年9月15日
抄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