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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6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农项目计划的通知》(宁农(计)发〔2024〕8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4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渔业发展支出)预算4355万元下达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各市、县(区)要按照直达资金的管理要求,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及时录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二、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有关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区)要切实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对照附件2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结合地区实际和目标任务,细化本地区项目绩效目标表。项目绩效目标表将作为今后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按照项目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对《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渔业发展支出)预算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3〕675号)下达指标进行了调整,请各市、县(区)认真核对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按照 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此项资金收入“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148渔业发展”科目。
附件:1.2024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渔业发展支出)分配表
2.2024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渔业发展支出)绩效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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