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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为支持做好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有关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十四批)的通知》(财农〔2024〕93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分配建议的函》,现将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预算指标 3690万元予以下达,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主要用于购买、调运储备饲草料补助,修复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棚(圈)等生产设施等方面,帮助受灾地区群众尽快恢复生产,增强畜牧业防灾减灾能力。各有关市、县(区)要结合当地受灾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加快资金拨付使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各有关县(区)要切实加强对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宁财(农)发〔2024〕397号)有关规定,规范资金使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救灾资金等行为发生,否则将依据有关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
三、各有关县(区)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9号)要求,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全流程绩效管理工作,科学管理,提质增效。同时,绩效目标填报要与相关防灾救灾工作对应,与投入金额相匹配,清晰反映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的使用效果。
此次下达资金,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119防灾救灾”科目。
附件:1.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分配表
2.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 12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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