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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143491164012101009993X0/2025-00040
  • 宁财(农)指标〔2025〕125号
  • 永宁县财政局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 有效
  • 2025年08月04日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第一批自治区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宁财(农)指标〔2025〕125号
时间:2025年08月04日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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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精神,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21268号),经研究,现将2025年第一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衔接资金)105000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自治区衔接资金分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精神,聚焦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倾斜支持9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并统筹推动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均衡发展。资金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由各县(市、区)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和到县资金规模统筹安排使用。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及自治区一号文件要求,持续加强产业和就业帮扶,重点支持六特产业和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今年自治区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列不低于  50%。要加强产业项目论证选择和组织实施,不断健全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提升产业项目带动就业、促进增收的实效。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将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作为支持重点,确保完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底线任务。

三、此次下达的自治区衔接资金属于纳入统筹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如统筹整合使用,按照《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细则》(宁财(农)发〔202477号)有关规定执行;如不统筹整合使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2126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9号)要求,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全流程绩效管理工作,科学管理,提质增效。

五、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及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自治区衔接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六、此次下达的自治区衔接资金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列“110023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5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使用资金时按照实际支出方向明确到项级科目。


附件:1.2025年第一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表

      2.2025年第一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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