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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为全力做好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工作,有效降低农业生产损失,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减灾第三批)的通知》(财农〔2025〕24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报送2025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病虫害防控)等项目资金分配的函》,现将2025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第三批)预算指标 1190万元予以下达,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资料及服务补助方面。各有关市、县(区)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各有关市、县(区)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宁财(农)发〔2024〕397号),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付进度,抓紧做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等相关工作,有效降低农业生产损失。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救灾资金等行为发生,否则将依据有关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
三、各有关市、县(区)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9号)要求,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全流程绩效管理工作,科学管理,提质增效。同时,绩效目标设定要与投入金额相匹配,清晰反映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的使用效果。
此次下达资金,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119防灾救灾”科目。
附件:1.2025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第三批)分配表
2.2025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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