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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完整性,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67号)要求和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现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指标,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指标 44265万元,其中: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指标28265万元、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指标 16000万元(详见附件1),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其中: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支出列“2130701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补助”,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红色美丽村庄建设)支出列“2130707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补助”。
二、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本次提前下达预算指标编入2026年本级财政预算。
三、各县(市、区)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做好项目安排、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并于2026年2月底前将资金安排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安排要统筹考虑自治区和美村庄试点布局,重点支持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类村庄,有序推进基础设施改善和互联互通、公共服务提升和共建共享,加快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奖补资金,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推动红色村组织振兴建设红色美丽村庄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于开展2025年红色美丽村庄建设。
四、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宁发改农经〔2021〕862号)等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项目投资预算审查、项目建设管理、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设质量、项目投资决算、项目档案管理、项目资产移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规范实施。
五、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9号)要求,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全流程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顺利完成。同时,2026年 1月 15 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本次提前下达资金绩效目标表,1月 30日前报送2025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2027年 1月 30 日前报送2026年项目资金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
六、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县(市、区)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受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并优化流程加快资金支付进度,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七、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杜绝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发生,不得超预算安排项目和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预算公开的有关要求,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八、本次下达指标暂参照 2024年度各县(市、区)乡村人口数及上年预算执行等因素分配,待 2026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根据相关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和谋划项目成熟度、年度总体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预算资金分 配表
2、提前下达2026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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