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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01009993X0/2024-00001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01-03
发布机构 永宁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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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文件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5166)、《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宁处非发20194,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非法集资举报线索,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举报人”)通过非法集资举报电话、邮寄书信、电子邮件、举报平台、来访等渠道,在处非办、金融管理部门范围内,提供实名、联系方式,以客观真实的线索和证据举报、揭发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并列入本办法规定,面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行为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部门的批准、有审批权限部门超越权限的批准),集资机构或集资者不具备主体资格,假借合法经营,并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对不特定对象以高息利诱等方式非法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高额回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

(二)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等真实内容,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

(三)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期货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

(四)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预付卡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

(六)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

(七)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八)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

(九)以“金融创新”“区块链”为幌子,通过发行“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

(十)以签订虚假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

(十一)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用高利诱导加盟投资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

(十二)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及不具备房产销售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期权等方式非法集资的;

(十三)以发展农村连锁经营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进行非法集资的;

(十四)利用变相传销或秘密串联等形式非法集资的;

(十五)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

(十六)以委托理财、投资入股、投资理财增值等方式,高息利诱社会公众投资进行非法集资的;

(十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集资的;

(十八)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委、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非法集资行为;

(十九)非法集资领域涉黑涉恶行为;

(二十)其他非法集资行为。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其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匿名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地举报同一案件的,由该案件办理地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举报方式及奖励标准

第七条举报人可以当面、现场举报,也可通过信件、电话、邮件进行举报。

举报信箱:永宁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永宁县宁和北街金融巷财政局(处非办)

举办电话: (一)永宁县处非办:0951-8020837

(二)永宁县经侦大队:0951-8610575

举报邮箱:永宁县处非办:ynxjrgzj@163.com

第八条处非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线索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筛查,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线索转公安部门查证,经公安部门查证后,会同公安、市场监管、法院及行业主(监)管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共同认定认定结束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本办法共同确定奖励分级标准认定结果以《举报人奖励申请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举报人,在举报人提交《举报人奖励申请表》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线索奖励分级标准,由各级处非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组织复审后,向举报人发送《举报奖励通知书》,填写《举报人奖金发放登记表(回执)》,为举报人兑付奖励;公安部门接到查证事项后,确定是否可作为立案依据或对案件查处、侦破有帮助,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查证意见反馈举报受理部门。情况复杂的,经当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兑付工作完成后,处非部门及时向自治区处非办、银川市处非办及同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通报,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九条举报奖励标准根据公安部门查证的反馈意见,结合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范围及性质等因素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并提供部分有力证据的,且举报内容经处非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查证,经认定与违法事实相符,并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给予1000-3000元奖励;

二级线索:提供详实的举报内容,被处非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查证属实,经认定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但情节较为轻微,不构成立案标准的,给予3000-5000元奖励;

三级线索:被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公安部门通过举报线索立案侦查的,经认定后,给予举报人10000-30000元奖励;

四级线索:举报涉嫌犯罪事实确凿,被公安部门侦破后移交法院做出判决的,经认定后,给予举报人30000-50000元奖励;

五级线索: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者涉及集资参与人数在5000人以上(含5000人)的非法集资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经认定后,给予50000-100000元奖励。

第十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以邮局、快递邮戳或当面送达举报人的签收日期为准)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须出具举报人委托书)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兑付举报奖励资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兑付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奖励。

第四章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处非部门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经查实发现举报人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线索,诬告或者恶意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等行为的将撤销举报奖励,已兑付奖励资金的,由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追讨,并将举报人有关情况记入个人征信档案和举报人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五章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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