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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06/2021-00012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03-01
发布机构 永宁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财政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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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永宁县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2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宁县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县金融工作局牌子。

第三条 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区市县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财政发展战略、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县财务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承担全县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审核批复各预算单位年度预(决)算并监督其公开。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县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

(四)按规定开展国库管理业务,审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及县本级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五)贯彻执行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负责全县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等管理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资产转经营资产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办理和监督全县财政支出、国家和区市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审查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

(七)执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政策,管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社会保险支出,管理县级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八)贯彻执行国家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规模控制、预算管理,拟订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措施。

(九)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及相关法规政策,开展政府采购服务,并对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负责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负责提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等服务。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导和规范内部控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研究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金融业服务、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建议。协调涉及地方金融领域的重大事项、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案件的查处,维护金融稳定。

(十三)完成县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财政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信息、档案、安全、保密、信访、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党建、纪检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二)预算股。承担全县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编制中长期滚动预算和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编制和审核财政总决算报表。承担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科文、行政政法、农业农村、经济建设等预算单位预算编制审核、批复、执行等相关工作,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指导预算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国库股。贯彻执行国家金库条例、总预算会计制度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负责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财政专户的管理,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负责国库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管理。编制财政收支旬报、月报,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及县本级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四)金融及资产管理股。负责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金融业服务、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建议,协调涉及地方金融领域的重大事项、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案件的查处,维护金融稳定。贯彻执行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负责全县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等管理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资产转经营资产的审批工作,承担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车管理和罚没物资管理。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

(五)综合股。编制财政中长期规划,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补贴的具体工作,参与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及职称考试报名的审查审核和汇总上报,监督指导预算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按规定管理财政票据。执行自治区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财税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及相关法规政策,开展政府采购服务,并对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财政局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兼金融工作局局长),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第六条 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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