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宁财(采)发〔2018〕2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该通知要求,加强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宁财(采)发〔2018〕23号)
永宁县财政局
2018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