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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06/2017-65120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8-03-09
发布机构 永宁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财政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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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政务公开必须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完善提高、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原则;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原则;坚持方便基层和群众知情、办事的原则;坚持尽可能地让有关方面了解全区的财政工作情况,发挥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在民主理财方面的作用的原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主体是指局机关及直属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分对内公开、对外公开两个层次。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  

1、公开本局工作职责。包括职能、职责、权限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开财政管理制度。包括部门预算编制、审查制度,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会计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费支出标准等;  

3、公开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等;

4、公开政府涉及财政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及其相关政策;

5、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管情况;  

6、公开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设立依据、办理程序、期限。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职称考试、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报考条件,成绩、评审条件及结果;财政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的征收与减免等;  

7、公开监督投诉办法。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纪律、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追究办法等;  

8、其它应对外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  

1、公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  

2、公开人事管理、干部任免、交流、考核奖惩情况;

3、公开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

4、公开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公开未在本细则第四条中列明的其他政务信息。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时间

第八条  政务公开主要通过网络、会议、文件等方式进行,做到集中公开与分散公开结合,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立体政务公开体系。  

第九条  财政政务公开事项公开形式具体分类:

(一)网络公开屏公开。本细则第四条对外公开事项原则上主要通过外网公开公开。通过政务公开专栏、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开辟互联网在线问答、局长信箱、举报信箱等互动平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上信息发布和网上查询。  

(二)本细则第五条对内公开事项主要通过党组会、局务会、全局大会、局域网等进行公开。  

第十条  公开的时间。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实行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每季度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做到逐段公开,动态性的内容要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  对有变化的公开内容要及时调整和更新。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工作程序和职责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科室、单位负责制,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各涉及政务公开工作的科室、单位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公开的内容制定年度政务公开计划,明确列出政务公开事项和相应时间安排,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科室、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应公开事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预审,填列《永宁县财政局政务公开事项审批表》,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初步意见,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重大的公开事项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后公开。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公开的事项、审批表应同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对拟通过外网公开的事项,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由拟公开事项承办科室、单位提供电子文本和相应审批表,提交局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相关政务公开信息的录入、更新和维护工作。

 

 

 

 政务公开依申请工作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公开内容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必须填写《永宁县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向财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资料;

(二)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用途;

(三)申请所公开信息的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

(四)申请时间。  

第十七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根据责任分工,及时责成有关科室、单位予以受理。有关科室、单位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报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一)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二)本部门决定公开的,应当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审核程序进行预审,并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和方式,公开的时间自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需复制相关信息的需自备磁盘、光盘等信息存储介质。  

(三)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本部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不服公开、部分公开或不公开决定的,有权进行质疑或投诉。

 

 

 考核评议办法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原则上实行定期考核,考核评议结果纳入各部门全年责任目标考核范围。一般采取科室、单位自查、问卷评议调查、不定期抽查、接受群众投诉、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等方式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评议的内容:   

1、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的内容公开情况,相关资料是否及时上报;  

2、各科室、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及时公布并适时补充更新;  

3、各科室、单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群众批评意见并及时改进工作的情况;  

4、政务公开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评议的标准是:制定年度政务公开计划;科室、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责任明确;公开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及时,程序符合规定;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显著。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积极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及时提供公开资料,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绩,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不能按要求提供公开资料。  

第二十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评议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局内重大决策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公示制度;对外实行行政处罚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六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网上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投诉电话为,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的收集、登记、交办、反馈、归档等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和处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责任制,将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局内各科室、单位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或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准而擅自公开的;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的;

3、没有按要求及时上报政务公开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4、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有举报投诉时,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的;

6、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  

(二)局内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2、对在政务公开中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的;

3、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三)责任的区分  

1、未经行政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行政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3、经过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小组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科室、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科室、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取消直接责任人年度评优资格直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形成书面材料,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做出处理决定,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二十九条  政务公开责任被追究的科室、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接到复核申请和受理申诉时,应在2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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