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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0100998842/2022-00066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2-06-16
发布机构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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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银川市级应急成品粮油承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监督管理,我局修订了《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2月21日

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监督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银川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银川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存协议》要求。

(二)坚持全过程、全链条监督检查。严格遵循“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换”的动态储备方式,以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运转顺畅。对银川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承储单位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卫生、管理制度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坚持严的主基调,从严从实监督检查。把“严”字贯穿始终,以严当先,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严肃追责,用“严”的制度、“严”的韧劲打掉“弹簧门”,治理“宽松软”。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二、检查项目

(一)数量指标。应急成品粮油的库存数量应当与承储协议确定数量相符。赋予分值60分。检查时按照实际盘点数量结合全部承储计划按照加权平均方式打分。

(二)质量指标。应急成品粮包装规格、计量标准、质量状况应当符合协议要求和国家规定。赋予分值15分。随机抽查1-2个不同规格品种的应急成品粮油,能提供6个月以内具有资质检验机构质量合格质检报告的,且承储企业对各批次产品进行质量自检的,得15分。质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不得分。

(三)制度落实。应当按照应急成品粮油承储要求规范执行,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定期检查;垛卡记录应当及时、规范;标示标牌应当清晰、齐全、准确;账账(保管账、统计账)、账表、账实相符。检查时按照账表卡等记录规范情况进行评判打分,赋予分值10分,每缺一项扣减1分。

(四)设施设备。应急成品粮油存储仓库及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仓储及安全要求且满足承储任务。赋予分值10分。应急成品粮油存储设施(包含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仓储要求,扣2分;成品库仓储能力满足不了调运需求任务的,扣2分;托盘、垫盘、粮情监测、数量监测(油浮等)等应当符合仓储管理要求,检查每发现一项问题隐患扣减1分。

(五)综合指标。应急成品粮油存储仓库应当符合环境卫生状况,符合国家仓储管理标准且粮油产品摆放规范、安全,赋予分值5分。存在成品粮油摆放混乱、秩序性安全性较差、成品外包装有污染和破损漏撒、环境卫生差等现象的,检查每发现一项问题隐患扣减1分。

三、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检查方式。应急成品粮油监督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专案调查等方式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筹进行,也可根据检查情况适时联合市财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及属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季度集中检查1次。每年年初由执法督查科、办公室结合全局执法人员情况及执法督查工作要求,作出分组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领导干部应积极主动带队开展检查工作。所有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职,按照检查计划分组、分区域、分承储企业承担落实检查任务。各组将检查结果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汇总报送至执法督查科。市级应急成品粮油检查情况及结果由执法督查科负责每半年在行业内通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会同储备管理科等科室作出相应处理。

(二)检查内容。

1、查阅质检报告、账、表、卡及相关资料。

2、组织实施现场检查,进行实际库存数量盘点(填写盘点表)。实地查看承储环境、设施设备等仓储情况。

3、据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承储内容与计划、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问题、整改意见等,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赋分并签字确认。

4、跟踪监督检查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5、相关资料归档。

四、检查要求

(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发现的问题由检查人员现场制作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

(二)监督检查应合法、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检查认定事实清楚。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法定程序要求执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执法档案,必须严格按表格、文书的制作要求填写。对检查人员履职不到位,执法检查存在“宽、松、软”及不认真、不如实等问题,将依规依纪处理。

(三)严肃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承储企业不履行主体责任,疏于管理造成对储备粮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发现问题拒不进行整改、屡查屡犯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四)执法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自治区、银川市相关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保密规定和各项工作纪律要求。

五、处罚措施

(一)市级应急成品粮油承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承储协议及管理制度的,首次发现且情节较轻,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整改,予以警告。对整改不及时、情节严重需依照粮食行政处罚规定及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处罚,并按照行政处罚要求进行公开。

(二)市级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企业一次专项监督检查承储数量达不到90%,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整改,企业在五日内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并由检查人员进行抽查复查。市级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企业一年内两次检查承储数量达不到60%,或存在虚报、瞒报、伪报、篡改统计资料等情况之一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终止承储协议,调整承储计划;一次监督检查承储数量低于40%,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终止承储协议。

同时,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承储企业进行约谈警告,并根据执法检查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监督检查中承储企业存在阻挠检查、违法违规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投诉举报处理。涉及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投诉举报,执法人员接报后要按照规定填写举报记录,及时上报,依法进行查处。

(五)对承储企业作出责令整改、取消承储计划、行政处罚等惩处措施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形成有力震慑。

六、实施与修订

(一)《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内容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银川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内容调整进行适时修订。检查过程中如对本实施细则存在争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银川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二)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13年4月8日发布的《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监督检查细则》(银粮发〔2013〕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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