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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01/2018-22898
  • 宁价费发〔2017〕54号
  •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 永宁县发改局
  • 有效
  • 2018年01月09日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费发〔2017〕54号
时间:2018年01月09日 来源: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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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精神,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经研究,决定规范并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并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规范后的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其中,降低了电梯、锅炉水质等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增补了部分游乐设施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规则和市场竞争状况,取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验收费标准,取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中的年度检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取消无损探伤收费标准中的出机费、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再向被检和被评审单位收取费用;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1372号)精神,取消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纳入经营服务性价格管理,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收费(包括到现场检验由被检方负担的费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我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资金纳入单位统一核算,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按照现行的特种设备检验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并及时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四、各检验检测单位开展相关业务,必须获得相应资格审查认可,在授权的范围内按分工开展检验,对同一被检单位,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开展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擅自超范围检验检测并收费。 

  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收费的情形有:开展上级部门下达抽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任务;不按国家规定的监督检验规程和技术标准检验;不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以上几种情况下,受检单位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六、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结束后,必须将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明细列表,并经受检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收费。 

  七、对中小学、幼儿园及养老院、残疾人社会福利性事业单位(企业)、特困企业开展的检验检测,减半收费。 

  八、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重复检验收费,不检验只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九、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建立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本单位收费的收入、支出情况,具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数量、收费金额、支出项目、支出费用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将收费标准和检验周期向被检单位或个人以及社会予以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新增的法定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报自治区质监局备案,实行一年后,由自治区质监局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 

  十一、本通知自201811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执行期满前三个月由自治区质监局重新申报收费标准。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9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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