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19〕38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