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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公安厅,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定完善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部署要求,规范出入境证照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51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6号)精神,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严格按发改价格〔2020〕1516号文件(见附件1)规定执行。
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是补发、换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收取证件费的收费主体,收费时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自治区公安厅收取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件费,按照5:5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自治区国库,纳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
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件费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公民出入境证件费”(103040103)。
五、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或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0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 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516号)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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