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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有关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我县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2005年制定的,经过六年多来的实施,对规范我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利益及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县房地产业和物业服务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现行的收费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用。为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永宁县人民政府十六届七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永宁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一级由0.50元/㎡,月调整为0.80元/㎡.月
2.二级由0.40元/㎡.月调整为0.60元/㎡.月
3.三级由0.25元/㎡.月调整为0.40元/㎡.月
4.社区代管由0.15元/㎡.月调整为0.25元/㎡.月
物业收费价格属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此基础上下浮动20%,小区内商业网点物业服务费加一倍。
二、高端小区(公寓、别墅、商贸物流、写字楼、工厂、学校、医院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协商价格,经业主同意后报物价部门备案。
三、永宁县住宅小区内交通工具看管泊位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包月 | 临时12小时以内 | 过夜 | |||
自行车看管费 | 5.00 | 0.5 | 1 | 看管人负安全责任 | |
电动自行车、助力摩托车看管费 | 12.00 | 1.00 | 2.00 | ||
摩托车看管费 | 15.00 | 2.00 | 4.00 | ||
小型汽车停泊车位使用费 | 60-100 | 4小时以内 | 5-12 小时 | 5-10元 |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安全责任自负,看管加一倍 |
2-4元 | 3-6元 | ||||
机动车辆进门费 | 1.00元/次.辆 | 不得向交纳交通工具看管泊位费车辆收取 | |||
业主自备车库其车辆道路养护费和卫生费:30元/月.辆 | 自备车库车辆安全责任自负 |
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五、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永宁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201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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