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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0100998842/2021-00085 文  号 永发改发〔2021〕89号 生成日期 2021-12-28
发布机构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永宁县农村污水处理费收费 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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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污水处理费征收(代)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要求,促进水污染防治,保护环境,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宁发改价格(管理)〔2019〕571号)文件精神,经充分调研和论证,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十九届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县农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试行)及执行时间

农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42元/吨,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运行一年。

二、收取范围

农村污水处理费收取范围按照《永宁县农村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确定的范围收取。

三、有关要求

(一)凡向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

(二)收费单位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在收费大厅公示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等内容。

(三)县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的监督;收费单位要健全征收机制,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及时征收;污水处理厂(站)要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改善环境质量。

(四)县水务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加强污水处理厂(站)运营账务管理,建立健全账务;住建局要完善农村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财务手续,为今后成本监审打下坚实基础。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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