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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水务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94号)和《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1〕29号)精神,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对永宁县水务局提供的《永宁县农业灌溉自流灌区末级渠系供水成本及终端供水成本测算报告》和《永宁县闽宁镇扬水泵站灌区三级扬水供水成本测算报告》进行了监审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永宁县农业灌溉末级渠系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并向全县广大农业灌溉用水户进行了公示。经永宁县人民政府十九届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永宁县农业灌溉末级渠系终端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价的原则
(一)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合理、真实有效、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第十九条“农业供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算,不计利润和税金”。
二、执行农业水价的标准
永宁县自流灌区农业灌溉末级渠系终端供水价格定为0.069元/立方米,小扬水终端价格定为0.087元/立方米。永宁县闽宁扬水灌区农业灌溉末级渠系终端供水价格定为:一级扬水14.53元/亩·次,二级扬水17.03元/亩·次(小二级扬水16.03元/亩·次),三级扬水20.83元/亩·次。
三、执行时间及适用范围
以上价格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适用范围为永宁县各乡镇自流灌区和扬水灌区(农场除外)。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用水管理。严格落实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切实降低灌溉成本,减轻农民水费负担。加快农业灌溉取用水计量设施改造,加强对基层水管组织管理,逐步形成超定额累进加价体系,提高农民节水意识。
(二)加强水费征收指导和监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完善票据管理制度,水费收缴做到一户一票,票据填写规范,内容完整,杜绝搭车收费。
(三)落实水费公示制度。乡(镇)、基层水管组织应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开用水量、水价、水费收入和支出等主要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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