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各有关单位、污水处理费征收(代)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宁发改价格(管理)〔2019〕571号)文件精神,2021年12月经县政府十九届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了我县农村污水试运行收费标准;2023年12月27日,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我县农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正式定价如下:
一、收费标准及执行时间
农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正式定价为0.42元/吨,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收取范围
农村污水处理费收取范围按照《永宁县农村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确定的范围收取。
三、有关要求
(一)凡向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
(二)收费单位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在收费大厅公示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等内容。
(三)县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的监督;收费单位要健全征收机制,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及时征收;污水处理厂(站)要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改善环境质量。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