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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财政局、住建局、市监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城控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规范我县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工作,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缓解 “停车难、乱停车”问题,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制定我县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县政府十九届8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永宁县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收费时段:白天(8:00至20:00),夜间(20:00至次日8:00)。
(二)收费区域及标准:A类区为望远片区(学校、医院除外),白天前30分钟免费,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1元,1小时以后每1小时加收1元,白天最高收费不超过8元。夜间4小时以内2元,4小时以上4元;
B类区为县城及其他乡镇片区(学校、医院除外),白天前1小时免费,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1元,2小时以后每1小时加收1元,白天最高收费不超过8元。夜间4小时以内2元,4小时以上4元;
C类区为学校及医院(含院内)旁边区域,白天前2小时免费,2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1元,3小时以后每1小时加收1元,白天最高收费不超过8元。夜间4小时以内2元,4小时以上4元。
跨时段收费标准:若车辆停放时间超过12小时,自第13小时起,每小时加收1元,24小时内累计最高收费不超过 10 元,24小时以上重新计费,与前一天累计收费。
二、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以及救灾抢险车(含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车、通讯工程抢修等车辆)、救护车、殡葬车、市政设施维护车、城市园林绿化车、垃圾清运车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免费3小时。
(二)大型车辆及摩托车根据车型大小以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进行倍数计费。
(三)商业(娱乐)场所、写字楼、交通枢纽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参照此标准执行。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情况及经营策略向下浮动收费标准,但不可高于此标准。
(四)停车经营收费单位须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要在停车场入口和缴费处醒目位置准确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区域、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免费规定、服务电话、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相关责任部门要依法依规各负其责,加大宣传力度,规范停车场管理运营,提升服务质量。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永宁县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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