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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0100998842/2022-00070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2-06-24
发布机构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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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永宁县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2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发展和改革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

第三条 发展和改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区市县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警预测和信息引导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协调拟定粮食和重要物资储备计划,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负责粮食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承担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自治区、银川市审批(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的预审、上报和协调推进工作。

(四)指导落实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研究提出永宁县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协调落实。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服务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

(五)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并提出政策措施。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重大问题。

(六)负责价格监测及预测预警分析,组织制定、调整由永宁县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执行各项收费政策、标准。组织开展成本调查、监审工作。

(七)贯彻国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行业规划、计划,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八)监测分析工业和信息化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指导园区外规模以上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提出全县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实施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按规定权限上报自治区、银川市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十)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的政策,落实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推广应用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十一)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实施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十二)承担先进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依托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十三)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监测分析中小企业发展动态,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四)承担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信息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其他事项。

1.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加工环节和政策性运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粮食(含食用油)进入食品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全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全县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全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等,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单位)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3.发展和改革局与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县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区市县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价格管理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信息、保密、财务、后勤、国有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执行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政策。负责价格监测预警及价格形势分析,编制发布价格信息。负责全县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工作。组织对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分析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室。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经济结构调整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总体规划的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各类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组织研究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相关课题研究。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承担新闻宣传工作。监测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物资储备的建议。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参与拟订和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生态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等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能源管理综合业务,组织能源合作和交流。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教育、文化、卫生、旅游、民政等发展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国防动员和信息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工业和信息化室。研究新型工业化战略性问题,组织研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战略,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监测分析工业、信息产业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能源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和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关工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工业应急管理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工作,拟订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及投资结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按规定权限转报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承担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管理和推进工作,协调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推进重大信息化和工业化工程,统筹指导工业领域信息安全工作。

(四)固定资产投资室。监测研判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及运行趋势,组织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优化调整政策措施。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转报自治区、银川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县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上报和综合管理,研究提出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等工作。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局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兼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1名兼任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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