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的通知》(宁财(综)发〔2019〕44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的执行时间、减免条件执行,确保我县降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1.《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