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文链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1554号)文件要求,到2020年,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成本监审办法基本实现全覆盖。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规范我区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在总结我区民办学校实地监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外省同类型行业监审办法,并充分征求全区教育、财政、发展改革以及部分民办学校意见后,经委务会讨论、修改通过,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政府会计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宁政规发〔201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框架及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定价成本核定、附则共四章三十二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共7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遵循的原则、审核依据及对民办学校核算要求等。本办法适用于宁夏价格主管部门对全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实施监审的行为,主要审核依据是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及账册。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第八条至第十五条,共8条。主要明确教育培养成本的构成、会计科目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成本费用等。教育培养成本由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其他成本费用五部分构成。与学生培养定价成本无关或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第十六条至第三十条,共15条。主要明确了定价成本审核的具体原则,职工工资总额、三项经费及五险一金、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年均学生人数及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的审核和分摊方法。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共2条。主要明确《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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