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文:永宁县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
一、制定《永宁县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二、制定《永宁县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为切实保障粮食质量安全,防止农药残留、重金属和真菌毒素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三、超标粮食的定义:本办法所指超标粮食,是指小麦、水稻、玉米等原粮中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
四、超标粮食处置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
五、《永宁县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在我县范围内从事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六、超标粮食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技术处理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区域内超标粮食预计收购量相适应的有效仓容量;
(四)拥有与收购储存业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条件和人员;
(五)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的其他有关规定。
七、超标粮食的处置方式:
(一)经技术分离,符合食用标准的部分,用作口粮;
(二)不符合食用标准,但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用作饲料;
(三)不符合饲料用粮标准,但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用于非食品的工业用途。
(四)无使用价值的,作无害化处理。
八、县财政超标粮食处置资金使用范围:
(一)地方政府为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本县种粮农民利益,而定点收储、定向销售的超标粮食,产生的收购、保管、利息、检测等费用、价差损失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费用;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县级政策性粮食超标,产生的检测费用、价差损失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费用;
因企业收购把关不严、保管不善、加工运输不规范产生的超标粮食,其费用、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九、粮食经营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粮食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把控粮食收购入库、储存、加工、运输和销售出库等环节的质量关。超标粮食销售出库采取发票注明用途、购销合同定性、粮食使用安全承诺书随货同行、购销双方建立使用明细台账,确保定向销售与使用,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十、农业发展银行职责:负责政府定向收购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管理。
十一、各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责任: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辖区内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储存、处置等工作。建立超标粮食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收购地点、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农药和化肥等投入品的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超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负责对粮食加工及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加工购进原粮的检验和生产过程的控制,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超标粮食及其副产品、残渣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环节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对超标粮食处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超标粮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超标粮食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