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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领导批示要求,我局就县城投公司提出核定永宁县再生水收费标准的请示,组成成本测算小组对永宁中水厂2015年11、12月以及2016年(14个月)企业运营成本进行实地勘察、成本测算,经局务会研究,拟提出永宁县再生水收费标准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
一、永宁县再生水项目建设、运营及收费情况
永宁县1.2万吨/日污水深度处理再生利用工程(以下简称再生水项目)是由国家发改委立项审批建设,占地面积10.3亩,总建筑面积1763平方,概算总投资3882万元,设计规模为每天生产1.2万吨再生水。该项目于2014年9月23日开工建设,2015年7月完工。 2015年9月28日申请试运行,2015年12月18日通过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环保验收。
2016年中水厂再生水出水量150万吨,其中供伊品企业工业循环冷却用水110万吨,占73.3%;公园绿化用水5万吨,占3.3%;剩余35万吨回流污水处理厂,占23.4%。至今再生水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为加强再生水的循环利用,节约水资源,提高水质量的利用率,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增强社会效益,合理核定再生水收费标准势在必行。
二、再生水费成本测算情况
本次再生水费成本测算是发改局(价检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企业会计准则》《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中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政策依据,坚持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运用合法程序,主要对中水厂2015年11-12月和2016年运营成本进行了测算。按照成本测算等相关规定核增、核减了应计入和不应计入定价成本费用,最终审定县再生水费单位定价成本为1.06元/立方米(详见附件1)。
但在审核过程中,因永宁县中水厂存在成本计算无法连续3年、出水量达不到设计规模、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等因素,我局认为目前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为此,对照毗邻市(县)再生水价格标准(详见附件2),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拟提出永宁县再生水收费(试用)标准为0.80元/立方米。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附件:1、中水厂再生水成本核定表
2、毗邻市县再生水收费标准对比表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5月12日
抄送:(略)。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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