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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9-26 索引号 116401210100998842/2023-00062
发布机构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效力状态 有效

永宁县招标投标投诉流程及投诉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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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工作环境,依据《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11号)《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宁建(建)发〔201732号)现将永宁县招标投标投诉流程及举报方式公开如下:

一、投诉提交内容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投诉书必须由其法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投诉受理情形

(一)投诉受理的情形

发展改革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

2、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投诉书内容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投诉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投诉。县发展和改革局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方式投诉的未经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3、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

4、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足或难以查证的;

5、投诉人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是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取得的;

6、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符合受理规定的;

7、超过投诉期限的;

8、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9、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10、被认定为恶意投诉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恶意投诉的情形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有以下情形的视为恶意投诉。

1、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2、向网络、报刊等媒体提供失实信息,或利用移动通讯终端散发失实信息的;

3、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投诉的,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经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恶意投诉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通报,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投诉的处理

(一)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及证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发展改革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投诉受理联系部门: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办

投诉受理联系人:郭莹  

投诉受理联系电话:0951-8011445

网络举报投诉受理渠道:ynxfghgx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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