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为提高行政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银川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我办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实施,社会广泛参与。永宁县人民政府是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对外公开的信息
1、机构设置:机构简介(机构职能和联系方式),工作人员人员分工、岗位职责;
2、政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政策解读;
3、规划计划:我办中长期规划或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4、部门动态:信息发布,重要会议,工作动态;
5、财务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专项资金分配情况;
6、招标采购:招标方案,中标及实施情况,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情况;
7、其他。
(二)对内公开的信息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3、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以下信息免于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第六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永宁县政府信息网上进行公开。信息发布时要填写每条信息名称、日期、主题分类、关键字来源、文件文号等。
除网上公开外,还可通过政务信息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八条 应编制、公布本机关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单位,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我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