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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03/2017-48967
  • 永公(办)发【2017】28号
  • 永宁县公安局
  • 永宁县公安局
  • 有效
  • 2017年03月29日
关于印发《永宁县公安局政务(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公(办)发【2017】28号
时间:2017年03月29日 来源:永宁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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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室、队、所:

现将《永宁县公安局政务(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永宁县公安局

2017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公安局政务(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公安机关政务(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安执法管理和服务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安部、厅《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规定》及《银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县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为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法治公安建设为指导,秉持“公开促公正、公开促规范、公开促公信”的工作思路,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传统公开手段,依法将应当公开的信息全部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

二、工作目标

全县公安机关要做到依法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公开机构设置、职责任务、工作权限、职业纪律、条规禁令;公开窗口单位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便民举措;公开刑事、行政执法依据、进程、结果、规范性文件等相关信息;公开重大警务活动、热点舆情和便民举措等信息,做到依法应当公开的全部公开。依托网络平台,开展网上公开办事活动,将能够在网上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查询咨询业务全部在网上公开办理。建立完善政务(执法)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推进责任机制、平台管理机制、保密审查机制、运行保障机制、考核奖惩机制,确保政务(执法)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开展,以此推动公安工作转型升级,提高执法公信力。

三、组织领导

为全面推进全县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县局成立政务(执法)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机构。

组  长: 郑振杰  县委常委、公安局长

副组长:曾晓隆   政委

闫忠福  党委副书记        

杨坤云  副局长

周永忠  副局长

刘光武  副局长

鲁  孝  副政委

常金平  纪委书记

成 员:各中心、室、所、队长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张昊任办公室主任。

四、执法公开的内容范围及方式

(一)向社会公开内容及渠道

1.机构职能

公布本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职责、任务、权限。

责任单位:政工监督室

公开渠道:县局门户网站(执法公开平台)

2.政策法规

公布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责任单位:法制大队

公开渠道:县局门户网站(执法公开平台)

3.工作信息

(1)重大警情信息公开:公布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

责任单位:政工、治安、刑侦、经侦、网安、交警、消防等警种部门

公开渠道: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县局门户网站(执法公开平台)及政务微博、微信

(2)预警防范信息公开:可以向社会公开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

责任单位:指挥中心、治安、刑侦、经侦、网安、交警、消防等警种部门

公开渠道:新闻媒体、县局门户网站(执法公开平台)及政务微博、微信

(3)“辟谣”信息公开: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责任单位:政工监督室 指挥中心

公开渠道: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县局门户网站(执法公开平台)及政务微博、微信

4.社会监督

(1)举报投诉渠道公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地址和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流程。

责任单位:纪检、督察部门

公开渠道:县局门户网站(执法公开平台)及政务微博、微信

(2)职业纪律公开:公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

责任单位:纪检部门

公开渠道:县局门户网站(执法公开平台)及政务微博、微信

(3)窗口单位公开:公布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责任单位:窗口单位

公开渠道:政务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县局门户网站(执法公开平台)及政务微博、微信

5.便民服务

公布各项便民利民措施。

责任单位:纪检部门

公开渠道:政务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县局门户网站(执法公开平台)及政务微博、微信

6.办事指南

(1)户籍管理:户口和身份证的申报、迁移、更改和查询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事项的具体内容及公众办理指南、相关表格。

责任单位:治安部门

公开渠道:业务受理窗口、县局门户网站(执法公开平台)及政务微博、微信

(2)交通管理:公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机动车检验以及非机动车业务、交通标示等相关办理事项、具体内容、办理指南、相关表格。

公开驾驶人考试信息、机动车登记和号牌发放信息、机动车查验信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机动车违法信息、违法处理结果查询。

责任单位:交警大队

公开渠道:县局门户网站(执法公开平台)及政务微博、微信、业务受理窗口、交警系统公开平台

(3)治安管理:各项治安管理业务的办理流程、受理条件、受理机关、办理期限、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责任单位:治安部门

公开渠道:县局门户网站(执法公开平台)及政务微博、微信、业务受理窗口

(4)消防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的法律依据、申报条件、办事程序和办结时限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结果。

责任单位:消防部门

公开渠道:宁夏消防门户网站和县级业务受理窗口

(5)出入境管理:查询和办理出入境、护照等相关办理事项的具体内容及公众办理指南、相关表格。

责任单位:出入境管理

公开渠道:县局门户网站(执法公开平台)及政务微博、微信、业务受理窗口

(6)禁毒管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申请运输企业单位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限。

责任单位:禁毒大队

公开渠道:县局门户网站(执法公开平台)及政务微博、微信、业务受理窗口

(7)网安管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向公安机关填报的重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

责任单位:网安大队

公开渠道:县局门户网站(执法公开平台)及政务微博、微信、业务受理窗口

7.人事信息

公布机关人事任免事项(科级以下在局内网页),公务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

责任单位:政工部门

公开渠道:县政府门户网站、局内网页、县局门户网站(执法公开平台)及政务微博、微信

8.财务信息

(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责任单位:各警种

公开渠道:县局执法公开平台

(2)年度财政预决算

责任单位:警务保障部门

公开渠道:县政府门户网站、县局门户网站

9.行政许可公开:许可事项、受理条件、受理机关、业务流程、办理期限、收费标准、法律依据、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办理结果。

责任单位:治安大队、交警大队、禁毒大队

公开渠道:区政府门户网站“双公示”信息公示平台、县局门户网站(执法公开平台)及政务微博、微信、业务受理窗口

10.行政处罚:公开处罚结果。

责任单位:法制大队

公开渠道:区政府门户网站“双公示”信息公示平台、县局执法公开平台警务公开查询、交警系统公开平台

11、“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责任单位: 治安、禁毒、网安、出入境、交警、消防

公开渠道:通过县局政务公开网予以对外公开。

(二)向特定对象公开的具体内容、主体和渠道

1.向控告人、被害人或者家属公开

(1)公开内容:办案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诉讼权利义务;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审查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案件的受案、不予调查处理、听证、调解、调解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案件调查决定。

(2)公开主体和公开渠道

①网下告知。办案部门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或其家属报案、报警时以相关法律文书、案件回访等形式予以告知,同时告知网上或电话查询方式。

②网上查询。在本级门户网站通过链接区厅门户网站“警务公开查询系统”提供网上查询。

2.向特定行业内公开检查、处罚等管理情况

(1)公开内容:可以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在旅馆、网吧、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县场等行业内公开检查、处罚等管理情况。

(2)公开主体和公开渠道:

①网下告知。办案部门以相关法律文书、案件回访等形式予以告知,同时告知网上或电话查询方式。

②网上查询。在本级门户网站通过链接区厅门户网站“警务公开查询系统”提供网上查询。

3.向刑事案件嫌疑人或者家属、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公开

(1)公开内容:办案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诉讼权利义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撤案、鉴定意见、移送审查起诉。

(2)公开主体和公开渠道:

①网下告知。办案部门以相关法律文书、案件回访等形式予以告知,同时告知网上或电话查询方式;

②网上查询。在本级门户网站通过链接区厅门户网站“警务公开查询系统”提供网上查询。

4.向行政案件嫌疑人或者家属、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公开

(1)公开内容。诉讼权利义务、听证、调解、调解协议、处罚前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案件调查决定、办案单位及联系方式。

(2)公开主体和公开渠道

①网下告知。办案部门以相关法律文书、案件回访等形式予以告知,同时告知网上或电话查询方式;

②网上查询。本级门户网站通过链接区厅门户网站“警务公开查询系统”提供网上查询。

5.向行政复议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当事人公开

(1)公开内容:诉讼权利义务、办理结果、办案单位及联系方式。

(2)公开主体和公开渠道:法制部门以相关法律文书、案件回访等形式予以告知。

6.向信访投诉当事人公开

(1)公开内容:当事人权利义务、办理结果、办案单位及联系方式。

(2)公开主体和公开渠道:县局、各县(县)局、分局纪检、督察部门以相关法律文书、案件回访等形式予以告知。

7.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

(1)公开内容: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行政管理检查情况、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等信息。

(2)公开主体和公开渠道:行使行政管理的警种部门以相关法律文书、回访等形式予以告知。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办事的具体内容、责任主体和渠道

1.网上办事服务:在门户网站开通“网上公开办事服务大厅”,分别设置交管、治安、户政、消防、出入境、禁毒等办事服务窗口,公开解答群众提出的咨询事项,公开发布网上办理交管、治安、户政、消防、出入境、禁毒等相关业务的条件、对象、应注意事项、办理方式及期限、需提供的申请资料等事项,公开提供申请表格网上在线下载、填报服务,实现交管、治安、户政、消防、出入境、禁毒等行政业务的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理。

2.网下公开办事服务:“政务中心”和各警种的窗口单位,对各项公安行政管理业务和信访投诉事项提供集中办事服务,全面打造阳光服务窗口。可以通过在窗口单位设置满意度测评器等方式现场开展满意度测评。

(四)依照申请需公开的内容、主体和渠道

公开内容: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

公开主体和公开渠道:信息公开办公室以相关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公开。

(五)执法场所开放公开

交警、法制、派出所等部门要定期邀请社会公众、媒体代表、特邀监督员参观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窗口单位和监管场所。

五、工作方法步骤

(一)信息收集上报。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政务(执法)信息公开内容、分工,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收集汇总工作,经领导审批后,报送县局政务(执法)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即时发布的信息,即时上报,属于定期发布的信息每月25日前上报。

(二)信息审核发布。县局政务(执法)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信息,经初审呈送保密审查后,再经县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发布。向社会公布重大、敏感性政务(执法)信息,要征求政工、法制、办公室部门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发布前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属于县级公安机关发布的信息,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发布,报县局政务(执法)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信息发布形式。在充分发挥县政府、县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网络平台公开政务(执法)信息的同时,各单位及执法部门要结合自身执法工作实际,通过设置公开专栏、公开信息触摸屏、滚动电子屏等形式,公开本单位、本部门涉及公众或特定当事人需要及时知晓的政务(执法)信息,提供咨询、查询服务,打造阳光政务。

(四)编制年度报告。各单位要分别根据职能、任务、权限,编制本年度政务(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纂政务(执法)信息公开手册。

六、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人牵头负责,并确定一名信息员具体承担负责信息上报和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坚持“谁公开,谁上报,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务(执法)信息公开审核、上报、发布工作制度。对公开政务(执法)信息,发布前要对其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保密性进行审查,严格履行领导审批手续,规范政务(执法)信息公开工作。

(三)及时更新信息。各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调整、机构设置变化、治安形势发展、警务工作推进等情况,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开信息内容。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强化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审核发布信息的,要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结合实际,围绕政务执法信息公开广泛宣传公安工作成效和便民利民措施等,努力营造全警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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