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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室、队、所:
现将《永宁县公安局社区警务辅助人员奖励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宁县公安局
2018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公安局社区警务辅助人员奖励
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县社区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推进社区辅警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社区辅警队伍辅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及时奖励在社区警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辅警人员,充分激发、调动广大社区辅警的工作积极性,参照《人民警察法》、《劳动合同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宁夏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问责的对象为经永宁县人民政府核准使用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通过与劳务派遣机构(保安公司)签订派遣协议的形式,派遣到我局从事社区警务工作的辅警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社区警务辅助人员,县局应当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通过年度考核实行等级量化管理,并组织开展对社区警务辅警人员的年度评先评优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惩处是指辅警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妨碍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公安机关的声誉,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所实施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全局辅警奖励问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县局政工部门是表彰奖励辅警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奖励工作;纪检部门是责惩辅警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问责惩处工作;各派出所配合政工、纪检部门做好奖惩工作。
第二章 表彰奖励
第六条:表彰奖励的种类及数量
(一)年度表彰:
县局表彰全县优秀辅警,参照民警嘉奖标准发放奖金;发放奖金不超过银川市公安局的标准。
(二)专项工作表彰:
由县局党委根据大型专项工作(为市级以上级别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决定分配名额,并按表彰文件执行,发放奖金应低于年度表彰标准。
(三)协办案(事)件表彰:
县局按需组织本局办理案(事)件表彰奖励,年度内表彰数量不超过全局辅警总数的百分之3。发放奖金标准应低于专项表彰标准。
第七条:奖励标准条件:
(一)年度表彰:
辅警人员年度内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到诫勉谈话、党纪处理的,工作成绩突出,年度绩效考核优秀。
(二)专项工作表彰:
辅警人员年度内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到诫勉谈话、党纪处理的,在全局各项专项工作中,圆满完成各类重大专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三)协办案(事)件表彰:
实行一案(事)一奖。辅警人员年度内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诫勉谈话、党纪处理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给予奖励:
1、抓获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成绩突出的;
2、通过视频追踪、网络监控等信息化手段,为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的;
3、在抢险救灾、维稳、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重大案件抓捕破案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4、被县委县政府确定为见义勇为的;
5、其他因工作成绩显著,应予奖励的。
第八条:奖励的标志及待遇
(一)年度表彰:县局表彰全局优秀公安辅警,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金1000元。
(二)专项工作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金1000元。
(三)协办案(事)件表彰:以协办案荣誉奖表彰奖励的,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金1000元。
第三章 表彰奖励的实施
第九条:申报表彰程序
(一)年度表彰及专项工作表彰由县局党委研究确定表彰数量及分配名额,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辅警人员,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并经纪检督察部门审核,各单位集体研究后向县局提出奖励申报意见;办理案(事)件表彰,由县局根据案(事)件办理及辅警事迹等情况,按申报程序和规定的奖励比例数量自行办理。
(二)县政工部门须对申报各类表彰奖励的辅警事迹进行核实,并在征求纪委督察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向县局党委提出表彰奖励推荐意见;
(三)县局党委经会议研究并经组织公示后,发布表彰奖励决定。
对在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重大案件侦破等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辅警,必要时,可以简化程序,由县局政工部门协商相关部门提出奖励建议,县局党委结合年度内表彰比例及数量,自行组织表彰奖励。
第十条:奖励的撤销
对已获得奖励的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奖励:
(一)因弄虚作假、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骗取荣誉、资格或者待遇等;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奖励的辅警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年度表彰及专项工作表彰奖励的撤销,由原奖励申报部门报请县局予以撤销;协办案荣誉奖表彰奖励的撤销,由县局直接予以撤销。
第四章 问责惩处
第十一条:责惩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对社区辅警人员的问责,应当根据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并结合当事人对错误认识,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作出恰当的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责惩的种类
(一)警示谈话:影响期为三个月,年度内两次被警示谈话的,年内考核为“基本称职”;
(二)诫勉谈话:影响期为六个月;年度内被诫勉谈话的,年内考核为“基本称职”;
i.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1、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3、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4、不能胜任现职工作,本人拒不服从其他安排的;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7天的;6、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或者辅警管理规定的;7、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合格”的;8、多次违反辅警管理规定或者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仍无改变的;9、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10、从事有损公安机关或者辅警形象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1、利用辅警身份或者工作便利从事非法活动的;12、擅自行使应当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1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处罚的;14、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警务工作秘密泄露等后果的;15、其他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影响情形的。
(三)党纪处理:党员辅警违纪,应按党章党纪处理。
(四)法律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行政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责惩的具体运用
(一)对社区辅警人员实施责惩,由各用社区辅警人员的单位报县局政工部门,再由县局政工部门报县局党委会研究决定作出。涉及解除劳动关系问责的,须经县局政工部门批准后向劳务派遣公司报送。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一律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三)影响期内,取消所有评先评优受奖资格。
(四)问责影响期满,且未有其他问责行为的,原问责决定自行解除。
(五)在问责影响期内,社区辅警人员又出现其他问责行为的,在应给予相应问责的基础上加重一档处理,应直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问责的形式
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问责决定应包括社区辅警人员姓名、违纪违规事实、处理种类及依据、影响期和印章。问责决定交被问责社区辅警人员签名认可后留存。社区辅警人员拒绝签字的,由宣布人记录在案,问责决定仍视作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县局政工室、治安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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