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部门 > 永宁县公安局 > 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640121-103/2018-85663
  • 永公(办)发〔2018〕105号
  • 永宁县公安局
  • 永宁县公安局
  • 有效
  • 2018年07月30日
关于印发《永宁县公安局关于执法办案积分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永公(办)发〔2018〕105号
时间:2018年07月30日 来源:永宁县公安局

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各中心、室、队、所:

现将《永宁县公安局关于执法办案积分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宁县公安局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公安局关于执法办案积分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健全执法绩效考核评估机制,持续提升县局执法规范化水平,突出执法源头控制,过程监督,量质并重,关键导向,结果运用,进一步激励广大民警“想办案、多办案、办好案、能办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积分制》规定,结合县局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执法办案积分制,是指县级公安机关以执法办案相关工作为主要内容,对所属执法部门、执法民警进行记分考核,定期综合评估,衡量执法质效,落实奖惩措施的制度。

实行执法办案积分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公开公平原则,做到执法数量与执法质量、执法办案与执法管理、执法能力与执法效果相结合,评定结果与表彰奖励、职级晋升、干部任用相挂钩。

执法办案积分制适用于县局刑侦、经侦、国保、治安、交巡警、禁毒、网警、出入境、消防等具有执法办案职能的业务部门、派出所,以及所属的执法办案民警、专兼职法制员、中层领导(内勤、长期外借或病假同志除外)。

根据职能分工以及日均接警量、发案数、办案数等指标为基本标准,区分不同警种、不同岗位执法民警和执法部门,按照积分方法实行分类计分、质效评定,并进行排名公布。

二、积分方法

执法办案积分制主要包括案件办理、执法管理、执法效率、执法效果、执法能力等5个方面的积分,一个案件只能确定一个主办人。

(一)案件办理积分

1.执法数量积分

刑事案件:主办刑事案件(移送起诉)一件得基础分10分。犯罪事实1起以上,每增加1起加1分(以起诉意见书为准;案件移交专职办案部门办理的,以移交时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数与已基本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认定数量),加分上限一般不超过10分;移送审查起诉1人以上,每增加1人加2分,加分上限一般不超过10分。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均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解除或案件撤销,按照上述标准对案件数、人员数减半计分;整个案件“上行”,部分犯罪嫌疑人撤案释放的,对其中撤案释放的人员按人员数减半计分。主办刑事案件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措施后撤销案件、转行政处理得基础分5分,主办刑事案件(撤销)一件得基础分1分。

办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强奸、重大经济犯罪、贩毒、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团伙作案、多次作案或其他复杂、难度较大的案件,可给予1至10分的额外加分。

刑事案件分阶段由不同单位办理的,刑事拘留、逮捕、移送起诉阶段的分值分别以案件分值的30%、30%和40%计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采取强制措施阶段、移送起诉阶段分别以30%、70%计算。

行政案件:办理1件行政案件并结案得基本分2分。办理行政案件结案的(受案制作笔录,证据到位后调解)一件得1分,现场调解案件(有调解协议书)一件得0.5分,每增加1起违法事实加0.5分(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为准)行政处罚1人以上,每增加1人加0.5分;行政处罚后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遣送出境,每人另加0.5分。;受案制作笔录,证据到位后调解一件得1分;受案做现场调解案件每案的0.5分;派出所的自裁案件,按照上述标准减半计分。

交叉情形。同一案由的案件中,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罚的,或者先行政处罚再转立刑事案件的,对案件数只按最高分标准计一次分值。不同案由的案件,刑事、行政分别计分。

2.执法质量积分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和县局《刑事案件质量评分标准》、《行政案件质量评分标准》进行案件质量考评,案件质量评判采用百分制,确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以上的案件为优秀案件,90分至60分案件为合格案件,60分以下案件为不合格案件。

被评为优秀案件的,质量分加10分;被评为合格案件的,质量分分三个节点;90分至80分加5分、80分至70分加3分、70分至60分加1分;被评为不合格案件的,质量分为0分。

被检察院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通知立案属实的,被法院发司法建议书属实的,被县局发执法建议书的,行政案件复议、诉讼被撤销、变更的,上级公安机关提起个案监督的,被市局发整改通知书的,实行一票否决。

特殊情形:

(1)同一人因相同的违法犯罪事实出现刑事、行政互相转化情形的,按最终处理结果计一次分;

(2)同一人因不同的违法犯罪事实被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按刑事、行政案件分别计分;

(3)另案处理的按人员的加分标准计分,不再计算案件基本分和案件加分;另案处理人员另有新的违法犯罪事实的,按新的案件计算案件基本分和案件加分。

(4)已办结案件的后续抓获人员按照新的案件计算案件基本分和案件加分;未办结案件的后续抓获人员按人员的加分标准计分,不再计算案件基本分和案件加分。

民警积分公式:民警个案积分=执法案件个案数量积分×个案执法质量积分的百分比

民警每月积分=民警个案积分累加分

民警年积分=民警每月积分累加分

专兼职法制员和中层领导审核积分公式:专兼职法制员和中层领导审核每月执法积分=本单位执法民警执法质量积分总和/个案数量总和;专兼职法制员和中层领导审核年执法积分成绩=法制员每月执法积分累加分; 

主、协办民警积分:每起案件原则上确定1名案件主办民警,具体个案中办案民警分主办和协办民警的,由办案单位商定积分分配,并报法制大队进行记分(原则上主办、协办按70%、30%进行分配,每增加一名协办民警,从原有协办民警积分中平均分配)

执法办案单位:分为业务大队和派出所两个序列,积分通过本单位民警执法效能体现,取民警积分平均值作为单位积分成绩。

单位每月执法积分=单位执法民警每月积分的总和/单位全体在职在编民警人数

单位年执法积分=单位每月执法积分的累加分

对临时性组成的专案组,由专案组组长根据参与人员和参与程度提出意见,由执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每个人的案件办理积分。

(二)执法管理积分(按本局执法质量考评标准扣分)

1、接处警案件(未结案件办理)

采取随机抽查和日常审核倒查相结合方式,重点核查各部门接处警案件(未结案件)受立案、证据调取、受立案告知、未破案件归档等执法情况。

2、办案区管理

采取随机抽查和日常审核倒查相结合方式,重点核查各办案单位涉案人员进出人员登记、人身安全检查、随身物品登记、录音录像管理等情况。

3、涉案物品管理

采取随机抽查和日常审核倒查相结合方式,重点核查涉案物品登记、保管、处理等情况。

4、其他情形

(1)、未如实填写执法基础台账的,每次扣5分;执法基础台账记录不全、不规范的,每项扣1分。

(2)、单位负责人、法制员对当日接报的案(事)件未进行证据审查导致该取证据未取的,每起扣2分。

(3)、单位负责人对当日接报案件未及时进行受(立)案审批的,每起扣1分,导致信访投诉的,每起扣2分。

上述问题被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加倍扣分;对法制发现,未落实整改导致被扣分的,按照被扣分值三倍扣分。

(三)执法效率积分

按照依法、及时、高效要求,对受理立案、行政处罚、侦查(调查)措施、强制措施、移送起诉以及报批处理等办案进度进行积分管理,与个案质量评判、定期考核检查等一并进行。所检查评判的案件包括已结和未结刑事、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的,每案扣5分;传唤等侦查措施超期限的,每人扣0.2分;强制措施超期限的,每人扣5分;应当提请逮捕、移送起诉而未提请、移诉的,每人次扣5分;符合侦查终结案件无故未及时结案的,或者无故拖延办案的,每案扣5分。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时间可依法延长至三十日的,20天内提请批准逮捕,每人加1分;犯罪嫌疑人被逮捕,1个月内移送审查起诉,每人加1分;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2个月内移送审查起诉、终止侦查或者案件撤销,每人加1分;6个月以上移送审查起诉、终止侦查或者案件撤销,每人扣0.5分;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2个月内移送审查起诉、终止侦查或者案件撤销,每人加0.5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每起案件另加2分。  

行政案件:行政案件超过1个月办结的(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的除外),每案扣2分;行政案件受案不及时的,扣2分;传唤等措施超期限的,每人扣0.5分;行政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无正当或合理理由的,每案扣5分。

行政案件在受案后5日内办结的,加2分;受案后10日办结的加1分(以提交法制评判为准,调解也可);

执法效率积分对象为办案的民警、中层领导。案件办理积分中已对相关执法效率进行计分的,不再重复计分。

(四)执法效果积分

1.重点对因执法问题被群众信访投诉、舆论炒作(经查实确实存在严重执法违法行为的),行政复议诉讼中变更、撤销、败诉或国家赔偿,被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纠正违法等存在执法过错的进行积分管理,上述内容存在执法问题的,每件案件扣10分。

2.因执法成效突出受到公安部、区厅、市局、县级公安机关通报表彰、评先评优或被评为优质案件,每起案件分别加10分、8分、5分、2分。被公安部、区厅、市局、县级公安机关评为劣质案件,每起案件分别扣10分、8分、5分、2分。

3.在典型案件评析活动中被公安部、区厅、市局、县级公安机关录用的,每件加4分、3分、2分、1分。

4.不捕不诉案件经复议复准的,加2分,复核复准的,加5分。

5.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败诉后二审胜诉的,加2分。

6. 同一案件不重复加、扣分,以最高分为准。执法效果的计分实行办案民警、专兼职法制员、审核中层领导同等计分。

(五) 执法能力积分

1.参加公安部、区厅、市局、县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类比武竞赛获个人第一名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5分;获其他名次的,分别按每一名递减2分进行加分。办案单位团体成绩获得名次的,参赛个人按上述标准减半计分。

2.通过司法考试的,加20分;通过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加10分;未按规定通过基本级扣10分。

3. 根据年度学法任务,参加市、县两级定期考试,按照考试成绩予以计分。

4.执法能力按实际得分分别计入办案民警、专兼职法制员、中层领导积分。

(六)积分汇总

1、办案民警、专兼职法制员、中层干部的积分成绩为执法数量、执法质量、执法管理、执法效率、执法效果等项目的总积分。

2、办案单位的积分按照所在单位民警总积分除以单位在编民警(内勤、长期外借或病假同志除外)总数所得的分值计算,结合该单位的加、扣分,作为办案单位的积分成绩。

三、日常管理

(一)县局执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大队)负责执法办案积分制实施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案件评判、执法检查、统计通报等工作,并定期向执法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根据执法办案积分系统,依托信息化手段,健全网上执法档案,实现网上实时记载积分情况,执法办案考核积分每月为一个计分周期,从当月20日开始。法制大队于每月20日开始汇总上月的办案考核积分情况,在三日内完成,并将结果进行公示。有异议的在三日内向法制大队提出,并在二日进行审核确定。有争议的报分管法制的局领导评定。

(三)积分公布。执法办案考核积分情况每月在县局网页公布。

(四)行政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予行政处罚或调解结案后计算积分,各办案单位应在作出处罚(处理)决定或调解履行协议后三日内将案卷送评。

(五)刑事案件按所办环节计算积分,刑拘后次日将案卷送评。

(六)案卷未在规定期限内送评的,按个案质量评判标准予以扣分。

(七)执法部门、执法民警对本单位、个人执法办案积分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局法制大队申请复核。

四、结果运用

法制大队要定期向本局党委或局长办公会议报告执法办案积分评定结果,作为表彰奖励、职级晋升、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在依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职级晋升时,应当将执法办案积分评定结果作为基本依据。县公安局在选拔任用执法办案岗位中层干部时,优先考虑执法办案积分排名处于前列的个人。

(二)县局在开展执法先进的评优评先活动中,要突出考虑执法办案积分排名中处于前列的部门和个人,每年对当年实有执法办案积分排名前2% 至5%的人员,授予执法办案标兵等荣誉称号,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个人嘉奖。

(三)县局每年根据民警执法办案积分高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每年评选5名“执法办案标兵”授予荣誉称号,符合奖励条件的,记个人嘉奖1次,并选出3名执法办案标兵参加市局执法办案标兵的评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执法办案标兵。

1、个案执法质量平均得分不低于90分;

2、无出现强制措施超期和较差以下案件;

3、无因执法问题被市局或检察院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执法建议书;

4、无因执法问题被督察记分、纪律处分情形;

5、无因复议、诉讼被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变更、撤销情形。

(四)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执法办案积分排名靠前的民警,在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学习培训、休养休假等方面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强化执法办案积分结果的运用力度。

(五)每月业务大队、派出所序列积分排名第一的,评为优秀执法大队、优秀执法派出所;年底总积分在序列内排名第一的,在省级、市级表彰奖励上予以倾斜,优先提报推荐,报市局授予集体嘉奖一次。

(六)被列入执法办案积分考核的民警(因借调、参加局专项工作等原因,未参与本部门执法办案工作累计时间达半年以上的民警除外),年度内执法办案积分低于本部门民警年度平均执法办案积分二分之一的,建议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在下一年度建议取消提拔任用资格。

(七)对月积分列本序列最后一名的单位,按照《永宁县公安局领导干部谈话办法》由分管法制局领导约谈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连续二个月列最后一名的,由局主要领导约谈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连续三个月列最后一名的,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全局大会上作出检查,并建议取消本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累计作出两次检查的,由纪委对办案单位负责人问责。

(八)办案部门民警月积分排名本部门最后一名的,由办案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连续二个月列最后一名的,由局主要领导约谈办案民警;连续三个月列最后一名的,办案民警在全局大会上作出检查,并建议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累计作出两次检查的,由纪委对办案民警问责。

五、附则

本意见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在积分管理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违规甚至违法拆分案件骗取积分的,一经查实将依规严肃处理。

案件办理和执法效率积分统计,以案件办结时间为准,其中需要案件质量评判的,以评判时间为准。执法管理积分统计,以检查发现问题时间为准。执法效果积分统计,以结果发生时间为准。执法能力积分统计,以相关通知通报发布时间为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执行中遇到问题,由县局执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大队)负责解释,并及时作出修正。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