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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室、队、所:
现将《永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宁县公安局
2018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公安局交巡警队伍正规化、规范化建设,规范交巡警的执勤行为,建立健全交巡警勤务长效机制,提高交巡警执勤执法工作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勤执法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巡警的执法执勤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交巡警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 交巡警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 交巡警的执法执勤工作范围包括:
(一)执勤执法用语及行为举止
(二)着装和装备配备
(三)巡逻防范
(四)交通秩序管理
(五)警情处置
(六)现场勘查
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及行为举止
第六条 交巡警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
第七条 交巡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第八条 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
第三章 着装和装备配备
第九条 交巡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
第十条 交巡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对讲机、警务通、酒精检测仪、录音录像执法装备、拦车破胎器等装备,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第十一条 执勤警用汽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等装备;
第四章 巡逻防范
第十二条 巡逻工作主要包括:
(一)维护辖区公共秩序,特别是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大型公共场所、校园周边等重点地区的交通、治安秩序;
(二)对可疑人员依法进行盘问和检查,对可疑物品依法进行检查;
(三)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救助走失儿童、老人、伤病人员及其他急救者;
(五)排解纠纷;
(六)接受群众询问及口头报案、举报、控告。
第十三条 交巡警在巡逻时,应当做到: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疑物品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二)遇有突发事件或者事故,先期处置,及时报告;
(三)接受处理案(事)件任务时,将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向下达指令的部门报告。
第五章 交通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 交巡警在履行交通秩序管理职责时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查处、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第十五条 交巡警在执勤时,应当定期检查道路及周边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设施等是否完好,设置是否合理。发现异常,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无法当场有效处理的,应当先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 警情处置
第十六条 交巡警处置道路交通事故警情时,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处警指令发出的时间;
(二)接受处警指令的人员姓名;
(三)处警指令的内容;
(四)通知联动单位的时间;
(五)向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报告的时间、方式;
(六)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及现场处置结束后,向指挥中心报告的时间及内容。
第十七条 交巡警赶赴现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夜间佩戴发光或者反光器具,配备必要警用装备,携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器材。
第十八条 交巡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白天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外或者路口处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指挥过往车辆、人员绕行,必要时可以封闭道路。夜间或雨、雪、雾、冰、沙尘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当增加发光或反光锥筒,延长警示距离。
第十九条 发现有人员受伤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后,交巡警应当积极协助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或记录受伤人员的位置。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的,应当记录医院名称、地址及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
第七章 现场勘查
第二十一条 交巡警在现场应当查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并进行登记,依法传唤交通肇事嫌疑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立即查找。
第二十二条 交巡警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
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时提取血样或者尿样。提取血样或者尿样应当留有备份。
第二十三条 交巡警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等标准,拍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照
第二十四条 交巡警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现场证人,记录证人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
交巡警可以在现场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证人针对事故现场需要确认的问题分别进行询问,并作记录,交由当事人、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或者录音、录像保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永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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