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各中心、室、队、所:
现将《永宁县公安局交巡警接处警证据收集移交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宁县公安局
2018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公安局交巡警接处警证据收集移交
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巡警接处警先期处警现场取证及证据移交工作,提高接处警民警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强化执法源头管理,确保警情处置规范,证据收集固定及时,案件材料移交齐全,根据《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及《关于全区公安机关交巡警合一警务机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承担110接处警及执行巡逻任务的交巡警。
第三条 接处警工作应遵循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应收尽收的原则,根据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接处警及警情的现场取证收集移交工作。
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警情,到达现场的处警人员应按首接责任制的要求,先期开展取证工作,并将取证材料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对接处警涉案证据收集需要相关警种协助配合的,由接处警民警报告指挥部门,由指挥部门统一指挥调度。
多警种同时到达警情现场的,以有管辖权的警种为主开展取证工作。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警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由接处警民警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第二章 警情处置内容
第四条 交巡警部门承担城区街面110警情处置,接受群众报警求助,现场调解处理一般性治安案件和矛盾纠纷,接处警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取证的警情范围有: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涉恐怖(威胁)事件类警情;
(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
(三)群体性事件;
(四)矛盾纠纷类警情;
(五)紧急救助事项;
(六)其他需要进行现场取证的警情。
第五条 先期处警的现场取证,主要包括现场保护、现场调查访问、布控查缉、提取扣押、录音录像、物证收集等工作。
第六条 出警民警处警时应携带单警装备和处警包等出警必备的装备。
单警装备应配备执法记录仪、防刺服(防弹衣)、警棍、手铐、催泪喷射器、强光手电、急救包、防割手套、枪支、对讲机、移动警务通等装备。
处警包内应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警戒带、物证袋、手套、鞋套、卷尺(皮尺)、材料纸、《接处警登记表》、《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以及其他收集证据所需的物品。
第三章 接处警证据收集
第七条 接处警涉案证据收集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八条 对于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先期处置的现场,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控制、查缉违法犯罪嫌疑人外,需按规定开展初步证据收集固定工作。取证应达到以下标准:
(1)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抢救受伤者,保护现场,及时将现场情况向指挥中心报告;
(2)用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设备对现场情况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
(3)对案发现场拍照,固定证据,需要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的,通知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4)收集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对易灭失、易遭破坏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并采取适当方法固定;
(5)对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物品、违禁品、管制器具等,在《接处警登记表》(详见附件1)中详细记载,移交所属派出所后补办扣押(证据保全)手续;
(6)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在《接处警登记表》中详细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条件允许可以将当事人带至移交单位进行询问;
(7)对案件目击证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在《接处警登记表》中记载证人的基本情况,便于事后取证;
(8)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移交单位进行询问(讯问),传唤情况由办案人员在笔录中注明;
(9)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当场盘问、检查,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将其带至移交单位继续盘问(留置):
(10)填写《接处警登记表》,将案件相关情况详细记载;
(11)其他需要开展取证的工作。
第九条 对命案、爆炸、放火、抢劫、强奸、绑架、投毒、重伤害、破坏生产经营、入室盗窃、盗窃汽车等刑事案件及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以刑侦部门为主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接处警民警应配合做好本规定第八条1、2、6、7、8项先期取证工作。
第十条 对案件现场复杂特别是命案现场,处警民警不得随意进入,可以采取录音、照相、摄像等不变动现场的方法进行先期取证。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处警民警不得触动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在抢救伤员和处置其他紧急情况时,应戴手套和鞋套,在专业警种指导下进行,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
第十一条 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现场调解,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现场治安调解的范围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
第十三条 调解适用情形: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
第十四条 不适用调解情形: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调解处理的;
(五)受害人伤情不明、无法核实当事人身份的;
(六)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七)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八)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十五条 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应根据事件处置、善后工作等实际需要进行现场取证,现场取证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用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设备对现场情况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固定重点人员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现场进行拍照,固定现场情况;
(三)开展现场调查,了解事件有关情况,对现场证人基本情况填写至《接处警登记表》,便于事后取证;
(四)填写《接处警登记表》,将案件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记载;
取证工作应根据现场情况,把握时机、注意方法,适时采取公开或隐蔽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纠纷类警情现场取证标准:
(一)对事实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现场能调解结束的纠纷,处警民警应书面记录警情内容、处警措施和处警结果,并制作《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详见附件3),由双方当事人、见证人核对签名。
(二)对事实不清或当事人争议较大,现场不能调解结束的纠纷,处警民警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疏导,将当事人及证人基本情况在《接处警登记表》进行记录。
(三)用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设备对现场情况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
(四)必要时,应当对纠纷现场进行拍照,固定现场证据。
(五)填写《接处警登记表》,将警情相关情况详细记载;
第十七条 对紧急救助和其他需要先期处置的警情,处警民警除开展紧急救助和其他先期处置工作外,应视情做好取证工作。紧急救助和其他需要先期处置警情的现场取证标准:
(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基本情况,在《接处警登记表》中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对现场目击证人进行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在《接处警登记表》中记录证人基本情况;
(三)对救助过程和现场情况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收集固定现场证据;
(四)填写《接处警登记表》,将警情相关情况详细记载。
第十八条 现场取证的重点:
(一)对刑事案件,重点了解案发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作案动机、犯罪嫌疑人情况(包括人数、体貌特征、逃跑方向)、损失等内容,保护、固定现场原始痕迹证据;
(二)对治安案件,重点了解案发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提取凶器等物证,固定现场状态和违法行为证据;
(三)对群体性事件,重点收集掌握事件起因、有无过激行为,发现重点挑头人员,采取录音、摄像等手段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四)对交通事故,重点了解掌握事故发生时间、经过,固定交通事故原始现场和车辆碰撞痕迹;
(五)对纠纷类警情,重点了解纠纷起因,固定过错方行为证据;
(六)对紧急救助类警情,通过对当事人及现场证人的询问了解警情有关情况,记录救助内容、救助过程及当事人反映,对易产生争议的救助事项,应通过摄像记录固定救助过程,防止工作被动。
第四章 接处警证据移交
第十九条 处警结束后,处警民警应当将执法记录仪视频通过综合执法平台上传至接报警信息中,在接警信息中对处警情况进行反馈。对当场达成协议的矛盾纠纷和治安案件,应当制作《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扫描上传至综合执法平台,并将协议书存档。
对现场治安调解后不履行或调解后又反悔的,移交所属派出所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接处警视频应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对执法现场环境、违法犯罪嫌疑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等情况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 《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应由所属单位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加盖印章。要详细记载以下内容:
(一)调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二)主要事实,包括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三)现场达成的协议及履行情况。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公安机关留存一份。
调解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二条 对现场无法处置完毕的警情,接处警民警应将现场照片、涉案物品、出警经过、录音录像资料等现场收集的证据材料一并随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办案单位。办案单位需要调取《接处警登记表》的,接处警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 《接处警登记表》应由所属单位统一印制,统一编号,要详细记载以下内容:
接报警基本情况。包括接警时间、接警方式、接处警民警、报警人基本情况、报警内容、处警情况及处理意见;
(二)当事人及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三)涉案物品。包括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等;
(四)移交清单。详细写明移交的视频资料、收集的证据、涉案物品等所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现场照片要有现场方位、概貌、重点、细目照片,能反映整个现场方位,整体情况、重点部位、具体细节。
第二十五条 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先行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后,口头传唤至有管辖权的办案单位。并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六条 警情移交时,应当将接处警及现场处置情况向所属办案单位值班领导当面通报,并在《接处警登记表》中由移交人及接收人签字。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永宁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